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的效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了《第2021-023号备忘录通告》,就《经修订的调解细则》给出了补充性的指导意见。
根据上述补充性的指导意见,在将案件送去调解的30天后,有关各方应该按照IPOPHL法律事务局(该部门负责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的要求在符合规定的表格中明确写清楚其是否要终止调解程序。否则,如果有关各方希望继续调解,那么相关的调解程序需要按照《经修订的调解细则》在最长90天的期限内完成。
对于那些认为友好协商解决问题或者是继续开展调解程序已无太大可能性的当事人来讲,提前终止调解程序将会令其受益。与此同时,这一举措也符合有关各方在调解程序中的自主原则,并让当事人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就可能的调解结果作出决定。IPOPHL认为,进一步简化上述行政程序将可以提升案件的审查效率。
借助IPOPHL提供的调解服务,那些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一种高效且明智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争端。实际上,自IPOPHL于2011年2月首次提供调解服务以来,截至2021年8月,该机构已经受理了1680起调解案件,并解决了其中的637起案件,结案率为37.9%。(编译自www.ipophil.gov.ph)
翻译:刘鹏 校对:罗先群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