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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案改编为电影需获授权吗?

新闻事件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发生于湖南省新晃县的“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瞬间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据了解,《操场》备案单位系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讲述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使正义得以伸张的故事。

对此,“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家属称,制片方未获家属授权,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随后,委托代理律师处理影片改编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操场》导演阿年在微博回应称,他们创作团队本着尊重事实、恰当艺术加工的创作原则,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翻阅了与该案相关的所有卷宗,根据司法裁决等相关事实依据进行创作。剧本体现了该案的基本原貌,经过各个部门的复查、同意,并无扭曲事实、胡编乱造。

8月20日,受害人亲属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操场》未获授权,将择日起诉片方。

记者发现,在对该案的公开报道中,并未说明涉及何种权利,不过,很多网友认为是版权。那么,该争议涉及的权利是否为版权?来听听专家的解读。

近期,“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但未获被害人家属授权一事在网络上引发关注。不少网友认为,利用真实事件改编成电影不仅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还涉及版权授权问题。该案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也表示,虽然该案件属于公共事件,可以当作开放素材使用,但存在侵犯报道记者文字作品版权,以及案件当事人人格权利的潜在风险,故建议制片方应取得故事原型家属的授权。

“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中的“黄金法则”。历史事件或客观事实属于版权公有领域的元素,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可以保障后续作者创新创作的权利与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可以看出,历史事件不受版权保护,只有历史事件的表达可以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不同作者基于同一历史事件的创作本身不会构成版权侵权,应被视为基于同一主题或同一思想的创作,但若使用他人对历史事件的独创性表达则可能会构成侵权。此外,若当事人将作品以“客观事实”名义向公众出版,嗣后又称该作品系基于历史事件的虚构作品,即使经证实上述“客观事实”中确实存在虚构部分,也不应当重新获得版权保护,应当适用禁反言规则,否则将不利于事实信息的传播,传播事实信息的人将会面临版权侵权的潜在风险。

关于基于历史事件或客观事实创作作品的版权问题,美国的一些判例值得参考。一个经典的判例是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1980年判决的“霍林(Hoehling)诉环球影城工作室(UNIVERSALCITYSTUDIOS)案”。该案源于兴登堡号飞艇毁灭的历史事件。1937年,著名的德国兴登堡号飞艇抵达美国后在35秒内起火并解体,美国与德国的官方调查均无法确定这场灾难发生的确切原因。1962年,原告霍林研究了事故调查报告,查阅了之前发表的文章和书籍,并对坠机的幸存者以及其他掌握兴登堡号信息的人进行了采访,最终根据详细的研究成果出版了《谁摧毁了兴登堡号》一书。他在书中以客观的、报告者的方式将内容作为事实记载呈现出来,并表明飞船失事可能与飞船上的一名装配工密切相关。10年后,被告穆尼(MichaelMacDonaldMooney)出版了文学作品《兴登堡》一书,《兴登堡》是基于兴登堡号飞艇毁灭这一历史事件创作的充满文学色彩的作品,《兴登堡》的出版商将电影版权授予被告环球影城工作室,环球影城工作室的电影剧本在原有故事基础上创造了许多虚构的人物和次要情节,原告遂提起了版权侵权之诉。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复制了霍林个人研究报告中的部分事实,例如“破坏者理论”,但是因客观事实属于公有领域元素,所以被告有权在自己的文学作品中自由利用霍林书中的事实部分,即在同历史主题作品中,只要后续作者没有实质性的侵犯他人的表达,则可以充分利用前人作品。因此,霍林指控被侵权的内容皆不具有版权,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版权侵权诉讼。

一个近期的判例则是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20年判决的“科洛贝尔(Corbello)诉瓦利(Valli)案”。原告科洛贝尔作为一位已世自传代写人的妻子,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丈夫未出版的自传作品创作音乐剧为由提起诉讼。20世纪80年代末,在《泽西男孩》(Jersey Boys)音乐剧剧本完成前,雷克斯·伍达德(Rex Woodard)与乐队成员汤米·德维托(Tommy DeVito)合作撰写一本自传,该书讲述了四季乐队发展的全部故事。该作品由伍达德代笔,以自传的形式将四季乐队的发展历程一一呈现,并自称是“完整而真实的四季乐队编年史”。在该案中,音乐剧本与自传作品相似之处大多在于历史事实或普通短语,不涉及人物、情节或场景的创作。法院认为,鉴于该自传被认为是一部非虚构自传,剧本与自传作品中相似之处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元素,并且被告剧本并没有侵犯作品中任何受保护的表达元素,故不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

针对“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一事,一些社会公众对于真实事件改编成电影无需获得原型人物的版权许可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大多数争议源于担心此次改编“遵守法理但不合情理”。在笔者看来,利用真实事件改编成电影仅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陈芊伊 阮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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