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户生成内容版权治理问题上,因为版权治理传统上主要依靠行政管制,但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亟待构建科学衔接机制这一有效的治理范式。
用户生成内容,是指网络时代用户在网络上发表的各种形式的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内容,有时也会将其称为“用户创造内容”。但由于用户在网络上发表的这些内容不一定具有创造性,因此,使用“用户生成内容”这一名词应当更加准确。笔者认为,在用户生成内容版权治理的路径上,因为版权治理传统上主要依靠行政管制,但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亟待构建科学衔接机制这一有效的治理范式。
一是要确认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之间转换的具体标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应的适用刑事制裁的标准,但其并未能有效解决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两者之间进行转换的标准,即这一标准因为仅仅适用于检察院和法院系统,而对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来说则欠缺法律约束力。同时,由于行政部门是版权治理的主要实施主体,实践中通常将符合刑事制裁标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直接通过行政处罚来结案,从而大大缩小了相关版权侵权案件刑事制裁的范围,使事实上已经达到犯罪标准的严重版权侵权行为却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最终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联合协商发文的方式,确认用户生成内容版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之间转换的具体标准,杜绝当前部分符合刑事制裁标准的行为难以纳入刑事制裁范围的现象,通过加大对用户生成内容版权严重侵权行为的实际处罚力度,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的产生。
二是要制定科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转换的具体交接程序。由于缺乏明确的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之间交接的具体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交接主体、交接方式、交接期限、交接责任等方面内容,从而使两者的交接随意性较大,不利于用户生成内容版权治理整体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科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转换的具体交接程序的方式,规定专门的组织和人员负责相关交接的进行,并且对交接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按照最有利于整体治理质效提升的原则进行设定。
三是要建立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间的证据互认机制。目前,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两者之间缺乏证据互认的相关规定。而对于二者来说,充分有效的证据均为进行相应治理有效性的必需保障,也是相关治理行为中耗费成本最多的领域。对此,在两者的衔接之中,制定相应的证据互认程序能够大大降低整体治理效率和成本,对于有效保护用户生成内容版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建议,可以规定只要是经过法定的取证和质证成效从而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在没有新的相反证据存在的情况下,无论认定相关证据的主体是行政监管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可以在行政监管或者刑事制裁程序中直接使用。(葛宪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