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坤QIANKUN”在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被撤销——
“心专注寄宿考研,像高三一样一心专注考研。”对于“心专注”教育品牌旗下的“乾坤寄宿考研”,选报过考研辅导机构的人大多不会陌生。2018年6月7日,“心专注”品牌方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提交了1件“乾坤寄宿考研”商标注册申请,次日便针对他人注册使用在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上的1件“乾坤QIANKUN”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第1992785号“乾坤QIANKU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于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的复审裁定得以维持。
是否使用招致纷争
据“心专注”教育品牌官网宣称,“乾坤寄宿考研”创建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采取“辅导+寄宿+练习”教学模式,结合寄宿模式和在线教育。
2018年6月7日,北京心专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心专注公司)提交了第31457461号“乾坤寄宿考研”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书籍出版等第41类服务上。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第3077748号“乾坤及图”商标、第7370662号“乾坤在线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诉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心专注公司不服,申请复审但未能获得支持,随后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该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诉争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的决定尚未生效,均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乾坤”,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相继驳回了心专注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 据悉,心专注公司在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诉讼中主张诉争商标已被撤销,源于其在2018年6月8日提出的一份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主张乾坤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乾坤大酒店)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没有公开、真实、合法地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围绕心专注公司提出的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乾坤大酒店于指定期间在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无效,裁定对诉争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乾坤大酒店不服,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认为乾坤大酒店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其将诉争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实际、有效的商业性使用,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乾坤大酒店不服上述复审裁定,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被广泛运用于乾坤大酒店、乾坤国际大酒店、乾坤商务酒店、乾坤房地产等关联公司的各类商业服务活动中,在保安、保洁人员提供实际培训服务方面进行了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实际培训示范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驳回了乾坤大酒店的诉求。
判断标准引发关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履行使用商标的义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指出,商标使用是实现商标识别、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前提,也是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条件。
“商标的使用,通常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不仅要公开、真实、合法,还应该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且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以使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能够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汤学丽表示,所谓商标公开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利人的内部行为,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利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来源的商业性使用。
“如果商标权利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而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但是,如果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不应认定为实际使用。”汤学丽表示。(本报记者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