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arsen & Toubro等诉Radheshyam Singh等一案中,印度新德里地方法院禁止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志,因为被告的欺骗性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第一原告Larsen & Toubro是一家从事技术研究、工程、制造和建筑的国际公司。该公司从1938年就开始使用Larsen & Toubro、L & T、LT和LK标志。Larsen & Toubro、LT和L&T在印度获得商标注册。第二原告General Industrial Controls是(i)GIC/GIC商标(见下图)在第9类(计算机与科技设备)的注册所有人。该商标的艺术呈现方式为字体、颜色和布局等构成的独一无二的组合。
被告从事各种模拟时间开关、电器和电子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的销售、制造、营销、输送、供应和业务招揽等。
原告于2017年1月得知侵权事实,他们发现侵权产品在印度当地市场销售。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Larsen&Toubro、Larsen、Toubro、L&T、LT、LK和(i)GIC/GIC商标,标志在视觉、语音和结构上均相似。被告甚至复制了原创作品,因此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原告称,被告不是涉案商标的所有人,他们未事先征得原告同意使用商标。他们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被告企图仿冒原告的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被告出于非诚信和欺诈意图采纳并使用商标,滥用原告建立起来的商誉和名声。原告称侵权让其遭受巨大损失。为了证实观点,原告提交了几份文件,即原告商标图示,被告的假冒包装/商标,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书等。
被告未出庭。
法院指出,由于原告是涉案商标的注册所有人,被告使用的标志与原告的标志相同,因此被告构成侵权和仿冒。法院任命的地方专员的报告也证实了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对商标侵权负责。
被告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个人被永久禁止使用Larsen & Toubro、L & T、LT、LK和(i)GIC/GIC商标及这些商标的任何变体。被告被判赔偿原告10万卢比。由于被告未出庭,法院无法收取对原告的实际损害赔偿金。
经初步认定,此案是一起侵权案。被告不是商标的注册所有人,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的非法复制版本销售相似的商品。被告缺席进一步证明了其罪行。品牌应留意此类企图蒙混过关的侵权者。(编译自www.lexorbi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