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今年2月以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擅自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492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名称,责令擅自使用相关字号的1525家医院管理、医疗美容、药品等相关行业市场主体变更名称。(3月27日《光明日报》)
近年来,医疗机构“傍名牌”泛滥,已成医疗行业一大顽症。曾有媒体统计,真正的协和医院在全国仅3家,但相关“协和”医疗机构多达2080家。医疗机构“傍名牌”,不仅欺骗误导患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也严重侵害了知名医院合法权益和公众形象。
事实上,对于医疗机构“傍名牌”,法律早就明文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混淆行为,让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规定,“傍名校”行为应当受到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以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于被侵权的知名医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商标法》也有类似规定。换言之,如果严格依法,类似冒牌问题,就不会有生存空间。
然而,医疗机构“傍名牌”现象久矣,且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傍名牌”行为具有特殊性,有些是历史遗留问题,有些牵涉到利益纠葛等。比如,有些宣称与知名医院有隶属关系或技术协作关系,有些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还有些是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卫生主管部门等没很好履行审批与监管职能造成的。因而,此前清理整治行动没少推出,但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都始终不能断根。
整治“傍名牌”,须猛药去疴。今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系统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严厉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有专家解读认为,此次清理整治行动,其内容和要求与以往相比有诸多不同。比如要求对未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一致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责令变更名称。这就是说,不管情况有多复杂、整治阻力有多大,先“拿下”再说。从目前整治效果看,初步达到预期。该责令更名的更名,该罚没的罚没,不仅彰显了法治的威力,对整个医疗行业都具有警示意义。
当然,加大对医疗机构“傍名牌”的惩治,不能仅仅局限于更名、罚款,还需要监管、执法、司法等部门多方联动,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规范市场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法律惩戒,让更多企业和公众受到警醒,共同抵制和消弭“傍名牌”违法行为。作者: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