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主播侵犯他人著作权,平台要不要担责?日前公开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答案:因主播未获得授权演唱他人歌曲,法院认定平台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本报3月29日已有相关评论,笔者想接着再说说这个话题——
这份判决明确了平台对主播的侵犯行为应承担责任,在定性上意义重大。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要想纠正平台上大量存在的类似侵权现象,这种个别的诉讼维权方式恐怕难荷其重。
从维权成本看,一场官司下来,本案权利人仅得到1000元赔偿,刨去诉讼成本恐怕所剩无几。再看侵权成本,我们知道直播中不播放音乐或者不唱歌是很难想象的,按一首歌赔一千块算下来,平台怕是赔不起;再说对于大量的直播行为,要求平台实时监控准确把关,人力物力成本巨大。今年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截至2020年12月,仅快手平台就有1.55亿个视频涉嫌侵权,不难想象,这样海量的潜在纠纷,哪怕有一成走进诉讼程序,对司法机关来说恐怕都很难承受。
随着法治进步,我国立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完善,但科技的飞速发展又让作品的复制、演绎、传播变得越来越容易,维权越来越困难。有调查显示,近年来网络直播纠纷频发,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面对这种现状,单靠一对一的维权行为力度显然不够,而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可能才是实现破局、从根本上扭转这一乱象的治本之策。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使用者订立许可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诉讼仲裁等活动。集体管理组织“一手托两家”,通过其专业规范的业务活动,一可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二可以方便使用人统一获得授权从而避免侵权风险,三可以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覆盖率和水平。
作为成立较早的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多年来,音集协在推进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取得了很大成效。去年12月,音集协与字节跳动公司开始战略合作,携手推进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良性发展;今年2月初,他们又发布公告,要求某平台删除涉嫌侵权的1万条视频。可以说,将直播平台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这项工作一直在积极推进之中,但工程量十分浩大,要想跟上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还需多方合力。
著作权集体管理为我国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也是遏制当前平台直播侵权泛滥现象的有效途径。因此,期待著作权管理部门进一步做强集体管理组织,并通过有效监管,促使其运作更加规范和高效;文化、网监、市场监管等平台监管部门也应通过大力的法治宣传和引导工作,让更多直播平台意识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重大法律和经济风险,积极参加到集体管理中去;同时,也期待检察机关针对直播平台侵权乱象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有力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将直播平台的经营纳入法治轨道,这对进一步推进平台著作权集体管理也将大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