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第3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长兴某饮料厂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湖州市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0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兴某饮料厂生产的两款饮用水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经过初检和复检,两种饮用水所含的溴酸盐均超过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溴酸盐系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认定的2B级潜在致癌物,对饮用者的健康存在危害。2020年1月23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饮料厂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且上述不合格饮用水均已售出无法召回,销售金额共计5609.8元。
湖州市检察院在发现该饮料厂的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遂依法向湖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饮料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其生产的2000多桶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后供不特定的消费者饮用且已无法召回,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湖州市检察院以饮料厂销售价款的十倍主张赔偿款,于法有据。同时,该饮料厂对众多消费者的健康及精神造成损害,应当公开进行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决该饮料厂承担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56098元赔偿金。记者王春 通讯员白坤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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