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姚市河姆渡镇一家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因在一年内多次抽检产品不合格,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惩罚: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这是宁波市首例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被吊销食品许可证的案件。
该企业名为余姚市千步沙食品饮料厂,成立于2015年1月,是一家以生产包装饮用水为主的食品生产企业。
●2019年7月15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同年8月26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当即予以立案调查,并于11月18日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5元、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确保铜绿假单胞菌指标符合标准要求,该企业遂加大了对水桶消毒时所用的次氯酸钠的计量,但因未冲洗彻底,顾此失彼,反而又导致饮用水的“余氯”超标。
●2019年9月24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再次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包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余氯”。2020年5月28日,余姚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020年7月14日,余姚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于2020年7月13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又一次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又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仍为“铜绿假单胞菌”。
该企业因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薄弱,在较短的时间内接连发生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同时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的一年内又实施了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此,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这家企业作出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周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