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次发布《计算机实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南》的4年之后,巴西专利商标局(BPTO)发布了该指南的最新修订版,新指南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该指南保持了BPTO先前的理解,即承认可通过第9279/96号《工业产权法》(LPI)对存在于计算机程序的方法和(或)系统寻求专利保护,以及根据第9609/98号法就对计算机程序代码寻求版权保护。
第9279/96号法律第10条规定了不属于发明的创作类别。指南中特别提到的一组不具备可专利性的创作,包括:数学方法;商业、会计、金融、教育、宣传、彩票以及监督或审计方法;直接应用于人体的诊断或治疗方法;信息的呈现方式(如果这种技术是由计算机来实现的则不属于发明)。
不过,该指南也预先提出了上述禁止规定的每一项例外情况,这意味着规定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规避。所有例外都与将发明嵌入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影响的要求相关,所述的技术影响不仅仅涉及计算机程序编写的方式。
与先前的指南相同的是,直接受到LPI第10条限制的权利要求类别(claim categories)是不被接受的,此类别示例包括:软件、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产品、算法、应用程序、代码等。但是,属于载体类别的权利要求在巴西仍然可以被接受,例如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是记录了执行一种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方法的指令。此外,该指南新增了一项内容,巴西也接受了临时存储介质载体类权利要求,例如载波和电磁信号。
新指南颇受欢迎的另一个新增内容关乎数据集的保护,这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有很强的关联。尽管新指南确定数据结构本身不能被视为发明,但指出使用或生成数据结构的创造可视为发明。
但是,各方仍在等待与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相关的发明的特定指南,新指南中并未对这些技术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讨论。
尽管仍然缺乏明确的指导,但是各方期待BPTO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与计算机实施发明相似。
因此,各方认为,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创造的技术应在巴西获得专利,前提是这些技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上做出技术贡献。(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