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0年第2号
本期公布1162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计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18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5批次,合格样品1157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一、不合格样品5批次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神池县双福食品厂销售的标称神池县华隆油籽厂生产的胡麻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食品1批次,五寨县汇美佳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晋中冠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便米线,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3批次。神池县东东蔬菜水果门市销售的标称朔州大运农贸市场生产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宁武县龙龙菜市销售的芹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岢岚县新世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西省朔州市大运果蔬批发市场生产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忻州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合格样品1157批次
粮食加工品6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4批次;肉制品14批次;乳制品18批次;饮料101批次;方便食品38批次;速冻食品54批次;糖果制品19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9批次;蔬菜制品4批次;水果制品27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0批次;糕点45批次;豆制品13批次;蜂产品6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680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相关县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1.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4- 氯苯氧乙酸钠为白色针状或棱状结晶,略有酚味,易溶于水,性质稳定,长期存放不变质,对人体有积累毒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 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11 号),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 氯苯氧乙酸钠。
2.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是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3.苯并[a]芘
苯并[a]芘是一种芳烃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广泛存在,具有一定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最大限量值为10μg/kg。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污染,如油料收储、晾晒不当,从环境、包装、机械收获、运输等过程中引入污染;二是生产中关键工艺控制不当等。
4.氧乐果
氧乐果为高毒有机磷类杀虫剂。纯品对大鼠急性毒性LD50为50mg/kg,大鼠经皮700mg/kg。人中毒后会引起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模糊、瞳孔缩小等。可能原因是由于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种植中使用乐果农药的降解产物。
5.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本次检出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6.甲拌磷
甲拌磷是一种有机磷类广谱、内吸杀虫剂、杀螨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属高毒农药。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199号公告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甲拌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叶菜类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