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年底进行磋商之后,澳大利亚政府现已提出《2020年外观设计法修正案》并进行了一读。
2019年的磋商会列出了可以考虑修改的各项条款的备选方案,本文对更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具体来说,修正案将作如下修改:
宽限期
对于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前申请权人或设计者作出的相关披露,以及从上述主体获得已公开披露的外观设计的另一主体进行的相关披露,宽限期将从当前受限的6个月变更为普遍适用的12个月。如果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先被另一主体公开或使用,并且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前申请权人或设计者称该公开或使用的外观设计是从其获得的,则另一主体有责任证明其公开或使用的外观设计是在未参考或不知道相关设计的情况下创作的。修正案还规定了在先使用侵权豁免,前提是另一主体已在先使用或已为避免侵权采取明确措施,且并非从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前申请权人或设计者处获得该外观设计。
延期公开
修正案规定,延期公开的时限为最多为6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选择注册选项,那么注册请求将被延期6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该期间内通过提交注册请求来缩短该期限。除非申请人撤销申请,否则一旦通过形式审查外观设计便会公开。修正案还将删除当前的公开但不注册的选项。
注册前的侵权救济
该修正案将扩大无辜侵权人救济的适用范围,以便相关方可以就在申请后和注册前发生的侵权获得救济。根据现有法案,该侵权规定自申请之日起适用。为获得救济,侵权人有责任证明其不知道并且无法合理地预知公开被侵权的外观设计的申请。一旦被侵权的外观设计获得注册或申请人通知无辜侵权人时,无辜侵权人将失去获得此救济的资格。
独家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该法案将允许注册外观设计的独家被许可人(exclusive licensee)在修正案生效后就侵权行为对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需要说明的是,独家被许可人不能对其已授权或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的一方提起侵权诉讼。鉴于独家被许可人是唯一有权在澳大利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一方,并且注册所有人(registered owner)并非总是有执行该权利的动机,因此,此修改早该进行,这将使外观设计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规保持一致。为了使注册所有人获知诉讼程序已开始,独家被许可人必须将注册所有人作为被告加入诉讼,除非他们共同成为原告。
格式要求
该法案将废除《2004年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的附表2(该附表规定了申请或公示文件必须采用的格式)并修改该法令,以使外观设计专员能够发布非法律性的确定格式要求的文书。这种更为灵活的做法也在专利法方面有所体现。
知情使用者标准
该法案将对一项规定进行明确,当通过人眼对外观设计进行比较时,该人员仅需熟悉该产品或与该产品类似的产品,而通过什么方式熟悉并不重要。知情使用者(informed user)标准将被熟悉者标准替代。因此,按照欧洲的方法,熟悉者的类别要比需要使用该产品的知情使用者范围更大。该修改仅适用于在修订生效之后提交的外观设计。
撤销注册
法案将澄清撤销理由的各个方面。目前,通过欺诈或错误暗示获得注册是撤销注册外观设计的理由之一。修正案作出澄清,在其他阶段,例如在外观设计核查时使用欺诈或错误暗示,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修正案还澄清,当以缺乏权利资格为理由申请撤销时,法院有权酌情决定不撤销外观设计,只要这种做法符合公正和公平原则,例如法院可将另一人作为所有人。这些修改将适用于在修正案生效之时或之后提出的撤销申请。
注册续展
根据当前法律,外观设计在6个月的续展宽限期内的法律有效性尚不明确。修正案澄清了这一点,只要在续展宽限期结束之前进行了续展,外观设计仍处于有效状态,但如果不续展,则外观设计有效期将从续展到期日起终止。因此,第三方应假定外观设计在更新宽限期结束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未修改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没有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也没有允许对虚拟设计进行认证。但是,鉴于与澳大利亚有贸易往来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以不同的形式认可此类外观设计,因此可以预计他们未来仍有被认可的可能性。(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