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其中,将专利法第六章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既与国际规则接轨,保留了原有的强制许可制度,又根据我国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需求,参考国外立法,新增了开放许可的相关条款,丰富了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与方式。
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授权部门公告作出声明,表明凡是希望实施其专利的人,均可通过支付规定的许可费而获得实施该专利的许可。开放许可属于自愿许可的范畴,但政府可以通过参与其中提供相关服务。
新修改的专利法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包含三个条款。第五十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的声明与撤回。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的获得、年费减免与许可使用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开放许可纠纷解决的处理。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具体条款的内容来说,此次修改一方面顺应了专利实施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产权运用举措等齐头并进、互相促进,推动着专利运用的高质量发展。对于该条款在专利运用层面的具体落实,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细化操作相配套。专利法已经明确构建了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框架,具体操作层面的系统对接、流程设计、书面形式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确定,以便专利权人便利化适用这一新制度。除了年费的减免之外,也可以与其他的激励政策相挂钩,提高专利权人实施开放许可的积极性。
二是要与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相配套。专利开放许可的相关信息可以上传至各运营平台与交易中心,以便专利权人更方便地获取专利信息,从而搭建更为有效的专利信息供需双方对接平台,及时披露专利许可需求信息,快速实现专利开放许可的市场化交易功能,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落地实施。
三是要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的主要内容之一。2016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启动体系建设工作;2018年11月,30余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20年8月,12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开放许可实施中涉及到的专利权人的欺诈行为等不诚信行为,都应列入信用体系建设及分级分类监管的工作内容之中。
笔者相信,待2021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法施行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必将发挥提升专利实施质量、提高专利运用效率的重大作用,以开放使用降低交易成本,以专利许可推动价值实现,加快形成强大的专利市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