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民三庭审理了一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经民三庭法官李政耐心主持调解工作,被告某酒商行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认可并对原告某知名酒业公司致以郑重的道歉,并当庭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此案以双方调解、握手言和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某知名酒业公司是以“某某牌”系列白酒生产销售为龙头的大型国有企业。某知名酒业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号第xxx号“某某牌”商标在白酒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于2002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白酒市场的知名商品。2018年11月27日,某市公安局在被告某酒商行经营场所内查获“xx老窖”白酒(46%vol,250ml)10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并非原告某知名酒业公司生产和销售,系假冒某知名酒业公司的“某某牌”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2019年1月22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某酒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某酒商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知名酒业公司向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诉讼,请求:1.某酒商行停止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某酒商行赔偿某知名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6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李政耐心主持调解工作,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并当庭履行赔偿义务:一、被告某酒商行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知名酒业公司第xx号“某某牌”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二、被告某酒商行赔偿原告某知名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已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作者:玛尔江古力•阿布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