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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修改专利法通过:强化保护、促进运用、顺应需求

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汇律师事务所专利诉讼负责人周志忠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启动专利法特别修改的准备工作、2014年启动专利法全面修改工作,到2021年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实施,整个新法的出台经历10年,可谓‘十年磨一剑’。”

“终于通过了。”曾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总体组秘书组成员参与此次专利法修改的周志忠感叹道。他还清晰记得2015年4月1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前的忙碌,“修法过程延续时间较长,修改过程中形势发生一些变化、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但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以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出发点一直没变。适应内外部形势和发展需要,做了一些新的修改,比如,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修改是为了适应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又如本次修改的一些内容既响应我国发展的内在需求也兼顾了贸易冲突中一些国家的诉求。”

此外,周志忠还认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我国外部形势也发生较大变化,本次修改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专利转化运用,有利于增强创新主体对我国专利制度和整体营商环境的信心,有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修法呈现诸多亮点。

针对“赔偿低”“举证难”两大痛点,本次修法对症下药,强化了专利保护。

周志忠介绍,一是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和下限。修改后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民事侵权领域,“填平原则”有其合理性,但在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多次重复侵权)的情况下,仍局限于“填平原则”,对专利权人并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架空专利权人的“禁止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大增强了专利权人维权行为的威慑力。二是降低专利权人举证责任。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专利权人举证往往存在困难,特别是“赔偿额证据”难以获得。本次修法在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大大缓解专利权人面临的举证难题。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出,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重点工作之一,此次《专利法》修改聚焦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周志忠强调了两个亮点。一是增设开放许可制度。第五十条到第五十二条增设了开放许可制度,并通过年费减免激励进行开放许可。如果该制度后续运行得当,又能调动专利权人、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将有望培育一个活跃、庞大的技术市场,并有效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沉睡专利”的转化运用,甚至可能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培育。二是有效激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权属方面,修改后的第六条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这将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特别是规定单位可以处置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这种“前置”的、更及时的“产权”激励措施,既有利于高价值专利的产生,也有利于其转化实施。奖励报酬方面,修改后的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专利法此次修改满足了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顺应了国际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趋势。

周志忠认为,一是增设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这既强化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也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创新主体的需求。二是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将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修改为15年,是为适应未来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海牙协定》有利于我国创新主体在境外更简便、经济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三是专利权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等相关制度。专利权期限补偿特别是药品专利期限补偿问题是美国等相关方的重要关切,但本身也具有合理性,我国相关产业目前有一定发展,这一修改反映了内外部的需求。但考虑到我国审查周期的实践,相关制度最终可能主要应用在药品专利领域。四是允许被控侵权人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修改后的第六十六条规定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这平衡了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响应了被控侵权人的呼声,由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赋予被控侵权人这一权利更为公平合理。

“当然,还有一些问题或需要澄清。”周志忠举例,比如,第五十一条关于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减免年费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专利权人可能通过设置一个高得离谱的许可费标准使实际的许可不能达成,仅仅用于减免年费。但如果将第五十一条中“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解释为开放许可合同履行期间,则可避免上述问题,又如第二十条未规定申请专利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可能使该条款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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