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2019年消费者保护法》与《2020年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条例》已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和7月24日生效。二者制定了防止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以及打击在线假冒的条款。
具体而言,条例要求电子商务实体提供产品与卖家的所有详细信息。就进口商品而言,电子商务实体应提供为其供应商品或自行在其平台上销售的进口商的名称和其他详细信息。每个电子商务实体应采取合理措施保留相关信息的记录,方便确认那些重复提供已依据《1957年版权法》《1999年商标法》和《2000年信息技术法》删除或禁止访问的商品或服务的卖家。如果商品或服务有瑕疵、有缺陷或为伪造的,通过电子商务实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卖家不得拒绝收回商品,不得拒绝撤销或取消他人购买或同意购买的服务,不得拒绝退款(如果已支付)。
条例还规定可以授权投诉官负责在48小时内处理消费者申诉救济,并在投诉之日起1个月内解决投诉问题。希望依据《2000年信息技术发》第79条第1款(例如安全港)获取责任豁免的电子商务实体应遵循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包括《2011年信息技术(中间商指南)条例》的规定。
除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外,法案和条例要求执法机构对非法贸易采取有效的行动。《1986年消费者保护法》(旧法)规定了3个层级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但是,新法还要求中央政府建立一个中央消费者保护机构(CCPA),并在该机构下设调查中心。CCPA有权依法调查、研究和获取侵权证据。新法还规定某些严重的犯罪不得保释。(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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