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某食品公司因在生产、销售的蛋糕卷中使用了与“大白兔”商标近似的标识,被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8月22日,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该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系“大白兔”注册商标的受让人。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2016年2月,“大白兔”商标以价值39.85亿元入列“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
南通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蛋糕为主的食品企业。今年3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南通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包装纸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了“大白兔”图形,认为南通某食品公司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大白兔”的品牌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今年4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将南通某食品公司诉至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南通某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南通某食品公司辩称,其已经在蛋糕卷包装纸的底部特别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以此表示其并非有意混淆市场。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南通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蛋糕卷,其包装纸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大白兔”图形,于公众而言,易于察觉且易于将该图形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大白兔图形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商标近似,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选购的过程中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大白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包装纸的底部特别注明“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但该说明不足以认定其使用“大白兔”图形具有正当性,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前述和解方案。
■连线法官■
致敬产品也不可使用他人商标标识
“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姜凯介绍说,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是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为说明经营范围、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途,也可以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本案中,南通某食品公司所谓的“致敬产品”,并不属于上述范畴,不符合正当使用的情形。此外,即便是为了向冠生园公司致敬,也无须使用冠生园公司的商标标识,用文字表达敬意即可。而本案所谓的致敬语言字体极小,不易察觉,而“大白兔”图形却是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占据产品包装主要部分,具有明显的攀附冠生园公司商标声誉的故意,构成对冠生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该所谓的“致敬产品”,只是为了掩饰侵权目的的托词,并不能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