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丽友在休闲食品界颇为有名,随着薯片与薯条业务扩展,大行“土豆之道”。然而,与凭借口味多变获得市场好评不同,其最近在申请注册“土豆之道”商标时却栽了跟头。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带有欺骗性”及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维持了诉争商标“土豆之道”的驳回裁定。
原来,好丽友“土豆之道”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这一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予以驳回。法院给出的裁判结果也支持了这一裁定。商标注册不能太任性,法律上对“商标之道”规定得明明白白。一些常用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的,虽可作为商标注册,但也有例外。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其中一条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由此观之,“土豆之道”不能没有土豆。“土豆”属于对商品原料的描述,显然不能使用在好丽友所指定的所有商品上,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同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企业还要避免同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也将面临与好丽友同样的遭遇。因为“土豆之道”与中文“土豆之声”用词相近,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以为二者源于同一家,或者存在关联。
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是商标法领域的重要问题。这是商标法保护商标区别性的基本功能。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以及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均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考虑因素。
一般而言,商标注册都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官方的商标查询系统也很方便,几秒钟就能知道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撞车”。近年来发生的商标“恶意抢注”“搭便车”“傍名牌”等现象比较多。其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企图以合法方式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一旦获得注册商标的占有权,就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或以高价转让商标,或高价许可使用商标。针对上述种种行为,权利人应当坚决依法制止,依法维权。商标注册环节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学会尊重“在先权利”。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商标之道须遵守。好的商标能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凝聚市场认可、价值和信誉,受法律保护。要达到此目的,前提是要顺利合法地迈出注册这一步。企业若仅以为市场使用效果好就跃跃欲试,盲目注册商标,未免有失片面,甚至有违法可能。没有做好功课,容易触碰法律红线,甚至形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