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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修法应紧跟网络技术前进步伐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8月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继今年4月首次提请审议之后著作权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的出现,为作品传播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空白。诸如网络游戏画面、综艺节目模式、体育赛事直播、聚合链接等新型疑难案件在实践中还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这些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诸多新课题新挑战。分组审议中,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成为委员们关注的重点,建议从互联网快速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影响的背景下对著作权概念、范围、保护等再作一些思考。

“互联网深刻改变了作品传播方式,相比纸质媒介,盗版更加容易,成本更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创造了大量文学、音乐和美术作品,这些作品有没有著作权、归谁所有,都需要认真研究。”吴玉良委员强调,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应当紧跟网络技术前进的步伐,充分体现时代特征。

“过去纸质文学作品产生盗版大约在一个月时间,再后来一个星期。但在网络时代,作品今天出来,盗版明天就出来。甚至一些影视制作刚放映完毕马上就全网覆盖,这对原创的冲击是非常大的。网络盗版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更大、更彻底,侵权的损害度前所未有。对于影视作品的制作几乎是毁灭性的。”张平委员建议草案应该更强化这方面的表述。

在夏伟东委员看来,从总趋势上,网络侵权远比传统载体的侵权严重得多也紧迫得多。“现在媒体融合、新媒体做得有声有色。同时自媒体大量涌现,网络已经成为推送各类版权作品的主要渠道和载体。但是网上版权保护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势必要引起尖锐的版权冲突。”夏伟东建议强化互联网思维,进一步突出网络版权保护条款和规定,尽可能为解决当前已经出现的问题和下一步必定会出现的更多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至少要留有法律的空间。“不能只是把网上的版权保护看成是附属的问题、支流的问题,应该是看成主要的问题和主流的问题。”

眼下,网络文学、网剧等一些新兴的文艺类型呈现喷发态势,出现了一大批网络作家、网络歌手等网络文艺创作者。“这些人与拥有资金、技术、市场化运营等优势的网络文艺传播平台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造成了有的平台在拟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条款当中未能充分尊重创作者的意见,创作者的一些权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为了保护和激励网络文艺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推出更多网络原创作品,左中一委员建议增加网络平台和创作者之间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格式合同条款,由著作权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合同并推广使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已经成为著作权人发表作品的重要平台,吕薇委员建议参照传统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建立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这样有利于解决许可难的问题,节约社会成本,也有利于有效减少网络著作权的纠纷”。

杜玉波委员建议处理好鼓励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发展与保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通过完善作品等基础概念的界定寻求著作权客体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相对开放性之间的平衡,积极回应创新保护需求,引领和规范新兴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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