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国际间的贸易往来的密切,涉外贴牌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围绕贴牌产品的侵权问题也产生了不少法律纠纷,尤其是国外定作方的商标与在中国境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如何认定?接下来让我们跟随小编看一起相关案例吧!
贴牌货物出口遭扣留
A公司主要经营加工轴承的业务,于2017年取得了某商标**的注册证并且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有效期为10年。2019年,B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到境外的一批轴承使用了该**商标,被海关扣留,经过A公司鉴别,此批轴承不属于自己的产品。A公司认为该批产品是假冒自己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主张B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
商标持有人授权 货物销往国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案外人C公司在国外专利局注册了该**商标,是**商标在某外国的合法持有人,并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B公司在生产轴承使用**商标。B公司认为其已经对C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和授权文件进行了合理审查,并提供了出口报关单等证据,证明货品全部出口至国外,并不在中国销售,不会引起中国消费者的误认,因此虽然商标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货物并非假冒A公司商标的侵权产品。
商标未造成混淆 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B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前,取得了境外公司C使用此标牌的授权,且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图形与该境外公司C注册的商标图形一致, B公司对境外委托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B公司商品售往国外,并未在中国境内销售,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产品,故不会造成中国境内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不会侵犯原告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商标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判定两种含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除了判定商标本身外,还应该判定两种产品的销售范围是否具有重合性。随着注册商标数量的增加,很多企业开始注重自身的商标品牌,商标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希望广大企业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注册依规使用商标,避免商标纠纷,同时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