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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将采用越南—欧盟自贸协定临时知识产权条款

越南议会已于2020年6月8日根据第102/2020/QH14号决议(第102号决议)批准了《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该协定将于2020年8月1日开始生效。EVFTA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第12章)中的一部分将从协议生效之日起直接适用,无需对现行国内法律法规进行任何修改,而其他条款则需在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修订后实施。在修订的《知识产权法》颁布之前(预计于2021年颁布),越南将直接采用EVFTA的临时条款。

临时条款(第102号决议的附件3)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

根据EVFTA,越南将首次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对因不合理延误首次上市销售许可(MA)授权而导致的专利有效期缩短给予药品专利所有人补偿。

第102号决议详细说明了自2020年8月1日起在越南适用的补偿形式,其中包括免除在延迟期内使用受保护发明的费用。但是,专利所有人必须在MA发布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越南药品管理局(DAV)发出的不合理延误书面确认书。根据第102号决议,如果在提交日后超过24个月未收到DAV对已提交的MA文件的反馈或意见,则可以确认为延误。

这对于专利所有人来说是无疑一个好消息。但是,这种补偿机制仅是一种奖励措施,并不能帮助弥补EVFTA条款与知识产权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差距。实际上,EVFTA建议以专利期限延长的形式进行补偿,而不是按照第102号决议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外观设计

根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外观设计被定义为“以形状、线条、颜色或其任意组合展示的产品外观”。不过,当EVFTA自2020年8月1日生效起,定义将更改为“成品或用于组装成品的组件的外观。外观以形状、线条、颜色或其任意组合展示,并且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见”。

简而言之,EVFTA的规定要求,为了使产品的组件设计可被注册以得到保护,必须使其在组装成成品的状态下可见。而根据越南现行法规,产品的组件也被视为产品,因此通常是可见的。上述更改是为了将成品和成品的组件区分开,因此增加了组件在组装时必须可见的要求,以符合EVFTA规定。

商标

根据现行法规,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可能会使公众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产生误解,那么必须以“该商标在注册或获得保护时不符合保护要求”为由宣告其无效,以停止此类商标的使用。但是,无效程序的期限仅为自授予之日起5年。一旦超过该时限,将无法再使此类商标无效。

此外,上述无效措施只有在商标注册时已经发生误导性使用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误导性使用仅在商标注册后发生,则没有可撤销商标的法律依据。

现在,EVFTA填补了这一空白,规定:“如商标所有人或他人经其其同意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公众产生误导,尤其是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原产地时,则该商标应予以撤销,或者根据相关国内法禁止使用。”

因此,在注册或受保护商标的有效期内随时可执行撤销措施,即使该商标在注册时并未误导公众,但其后续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则该商标可能会被撤销。该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而且还可以提醒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正确的使用。上述条款规定将于2020年8月1日生效并执行,直至通过《知识产权法》修订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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