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格丽的弹簧、卡地亚的螺丝、蒂芙尼的钥匙、梵克雅宝的四叶草被誉为世界顶级珠宝的四大热门元素。2016年1月,梵克雅宝公司就其四叶草图案申请注册了立体商标或三维商标。立体商标是以三维方式立体呈现出的一种商标形式。此前,苹果公司也将其店面布局注册为“立体商标”。
2018年4月,第三人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对该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此,梵克雅宝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指出,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珠宝的多处独特设计,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此外,诉争商标经过梵克雅宝公司的长期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来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由四叶草形状图案构成的立体图形,虽然造型及装饰组合方式具有一定特点,但使用在其核定注册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易将其视为商品的形状或者造型,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下,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判断该标志是否属于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情形。梵克雅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四叶草Alhambra”系列商品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和销售,但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在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将其作为标志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近年来,随着立体商标案件的增多和讨论的深入,根据现有的判例,对于商品及包装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大多把重点放在是否独创、使用,而忽视了商标的最根本基础,即相关公众是否会将其认知为商标。毕竟,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普通社会公众辨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从而使得普通社会公众能够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加以区分。该案审理法官建议,立体商标的注册仍然以具有显著性为首要注册条件,即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三维标志不能是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因为上述标志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图样根本无法分辨出是三维商标的,也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