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市食药监局抽检豆制品7批次样品 不合格1批次 重庆巴南:资助和重奖专利发明人 福建泉州首件经快速预审通道的专利申请获国家授权 辽宁省质监局抽检30批次泳装产品4批次不合格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批次油条抽检不合格 创新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频发 “消费贷”蹊跷变“房贷” 客户质疑广发银行 河北临西乱弹:随运河而生的非遗 山东威海15条措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多管齐下见成效 山东省济宁市抽检:7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1家企业生产的1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以氢的形式储存可再生能源 水电解制氢技术专利申请增长31% 法制日报:独有版权保护亟待完善 我国离商标使用取得制度有多远? “山寨”作坊傍上银祥卖假货被判侵权赔钱4万元 聚美优品紧急关闭涉假店铺 电商平台商户资质引担忧 海南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 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江西省:“商标+专利”开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的里程碑 10万多张假面膜销往中国的背后 让专利保险成为企业“保镖” 淘宝打假出新招遮挡商标两次就封号 警惕假冒“有机食品”坑害消费者 我国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82个 印度比哈尔邦假酒案死亡人数升至106人 823名嫌疑人被捕 著作权登记助推作品创作和传播 贵州黔南州荔波县:三举措助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新台阶 云南省曲靖市食药监局: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如何看待音乐的“版权独家” 广西百色商标受理窗口获得核发第一批商标注册证 多措并举 打防结合 各地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春季行动 重庆市首个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正式运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4款通风电器具产品抽查不合格 江苏省工商局抽检135批次汽车低压电线束商品仅2批次合格 威海市食药监局:养元茶广告违法 北大法学院校友会知识产权分会第二期知识产权沙龙成功举行 黑龙江召开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座谈交流会 霸州市工商局推进商标品牌培育工作 自媒体如何避开侵权“坑”? 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还需强化商标意识 山东:威海三项措施增强版权社会服务能力 男子网购手机自费检测为假货 欲退货卖家已消失 英国网络盗版率略有增长,但5年来保持稳定 云南省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5期)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4批次产品不合格 安徽省工商局抽检40组内衣商品不合格3组 450家全球品牌齐聚深圳 共建阿里打假联盟 发挥知识产权引领作用 推动金融科技创新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查:4批次瓦楞纸箱产品不合格

知识产权: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

法律确立的知识产权与自然权利有重要的区别。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功利目的,即最大化社会效用。法律既要为知识产品的创作提供激励,又要让知识尽可能广泛传播。

知识产权似乎是近现代才出现的新型权利,但实际上,其核心问题却是相当古老的,是每一个市场上的销售者所面临的问题。

这种问题是,一方面,销售者要吸引潜在的顾客了解他的商品,选购他的商品;另一方面,他又要阻止窃贼和搭便车的人。比如,现在很多商家都以免费品尝、免费试用等方式促销。这吸引了更多的顾客,但也招来了窃贼和只尝不买,只试不买的搭便车者。如果窃贼和搭便车的人太多,销售者就难以为继。如果销售者将商品锁起来,禁止旁人接触,这时候,搭便车者和窃贼是防住了,但做生意也没那么容易了。销售者必须同时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

纯粹意义上的知识产品就是思想本身。然而,我们没有读心术,思想必须以某种方式表达出来,人们才能感知和理解。因此,知识产品是连同载体一起销售的,比如书籍、图画、唱片、影片拷贝、机器、药品,等等。销售者同样面临着前面谈到的问题,但与其他实物销售者不同,知识产品的窃贼或搭便车者不用占有载体,就可以从载体中抽取思想供自己利用,或者复制转卖。

如果知识产品的销售者自己能有效地阻止窃贼和搭便车者,他就能享有自然的知识产权,而不必动用法律来保护。比如,可口可乐饮料的配方至今没有人破解,可口可乐公司就享有该配方的自然知识产权,无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即能销售其特有的可口可乐饮料,获得大量利润。当然,可口可乐公司的相关财产权还是可能遭到侵犯,但这种侵犯是对传统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的侵犯。

但是,如果窃贼和搭便车者能轻易从知识产品的载体中抽取出知识产品,那么,知识产品就类似于公共物品。按照通常的定义,如果付费的人和不付费的人都能消费某个产品,不付费的人无法被排除掉,那么这个产品就是公共产品。由于不能排除不付费的人,实际上销售者无法将该产品卖给任何人,也就不存在该产品的市场。纯粹的公共产品如国防或法律,都无法以自愿购买的方式销售。

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窃取之间存在竞争,这种竞争主要体现在相关行为的成本上。

早期,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书稿全靠手抄,要盗窃知识产品是极其困难的,尤其对于篇幅较长的书籍,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技术的限制,书稿的作者享有自然的知识产权,不过,此时的作者和读者也都少得可怜。印刷术的发明是知识传播的重大革命,这一新技术显著降低了盗窃的成本。盗版者只需要买一份知识产品,然后重新制版印刷就可以了。虽然制版仍然很麻烦,但一旦成功,理论上就可以无限复制。这严重威 胁了原作者的利益,威 胁到书籍市场,但同时也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催生了比以往多得多的读者和作者。可以说,新技术是一柄双刃剑。

既然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不能再以较低的成本排除窃贼和搭便车者,法律的保护就提上了日程。经过250多年的各种试错,到1709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将知识产品一定年限内的财产权(版权)授予书籍作者,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确认知识产权。依照该法,书籍作者可以将自己的版权出售给出版商获利,而出版商则获得了合法的垄断销售权。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确立的知识产权与自然权利有重要的区别。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都由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功利目的,即最大化社会效用。法律既要为知识产品的创作提供激励,又要让知识尽可能广泛传播。所以,知识产权受到许多其他财产权所没有的限制,比如,版权持续一段时间之后就进入公众领域,再也无人能主张垄断的知识产权;版权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等等。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利属性不断受到挑战,越来越依靠法律保护。比如,电视转播技术的出现严重威 胁了表演者的利益和现场演出的市场,这催生了著作权的邻接权保护。而最新的网络技术,更是极大地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降低了窃取知识产品的成本。虽然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也在推陈出新,不断进步,但除了可口可乐配方之类的特例,通常都不足以防止盗窃或搭便车,在很大程度上,现代的知识产权已完成了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的蜕变。吴荻枫(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讲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