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江苏省将每五年开展一次,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根据《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需从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20年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且是本省居民或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办法》强调,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此外,《办法》还对江苏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进行明确。江苏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等多项权利,并需承担积极开展各类传承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等多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