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马某于1984年创作完成了《鹅鹅鹅》工笔画,后来他发现经营字画买卖的某工贸公司网站在2016年发布的文章《金城——中国近代画家高清作品欣赏》,介绍了清末民初的著名画家金城的生平、履历,其中一幅叫作“白鹅”的画,与《鹅鹅鹅》在构图上高度相似。马某认为,该工贸公司是对《鹅鹅鹅》进行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基础上形成的《白鹅》,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求。
法律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先发表的人是作者,享有著作权。《鹅鹅鹅》于1984年创造完成,能够体现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白鹅》与其在构图上已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举证,《白鹅》最早进入公众视野是于2007年的拍卖网站上。因此,原告马某证据的证明力高于被告,可认定其是《鹅鹅鹅》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在介绍书画作品过程中,介绍者应对作品的著作权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马某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行为,所以工贸公司并未侵犯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
《白鹅》对《鹅鹅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工贸公司所介绍的内容存在著作权不属实的情况,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实质上为《鹅鹅鹅》的作品,侵犯了马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由于工贸公司使用作品的方式仅为在网络上介绍美术作品,其上传的内容有一定来源出处,因此不具有主观过错,仅承担停止侵权义务即可。鉴于其已经及时删除了图片,因此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网络中介绍书画名作或者进行作品赏析,有益于传播、推广相关文化知识。但在传播过程中,发布者应负有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所发表的内容应真实、可靠。特别对于书画供应商来说,由于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更应当充分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如果所发布的作品权属存在不属实而涉及到侵权,发布者应及时履行删除义务。如果在发布者能够证明发布的内容具有一定来源,且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布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发布者在履行删除义务后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博 曹爽(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