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国法院宣布停止办公之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也随即表示可以视实际情况来延长知识产权申请人或者所有人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办理具体业务的时间期限。而除了上述延长期限的措施之外,加拿大为了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还对本国的《专利法》作出了修订。
具体来讲,加拿大国会在2020年3月25日便审议通过了一部《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对该国的《专利法》以及其他超过15部的法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从《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中的内容来看,新的《专利法》将会允许专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Patents)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下文将会着重介绍下新的《专利法》中所出现的几点重要变化。
首先,如上所述,根据新修订后的《专利法》中的第19条4款1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可以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在提交申请书时,卫生部长需要向专利专员详细描述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并保证首席公共卫生官已确认这是一起会波及全国的紧急事件。
其次,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5项的规定,因为上述情况不得不对外授予知识产权使用权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不过具体金额应该是“专利专员在考虑到授权行为所涉及的专利发明经济价值以及上述发明的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范围等因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足以弥补知识产权所有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最终相关的专利发明并没有完全按照专利专员所规定的方式来使用的话,那么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8项的规定,此时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出一道法令,禁止加拿大政府或者任何已获得授权的人士再继续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相关的专利发明。而从第19条4款8项的表述来看,联邦法院在是否会发出这种法令一事上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
此外,新的《专利法》明确指出这种授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3项的规定,这种授权的到期日期应该是下列二者中的较早一个:卫生部长告知专利专员已经无需再借助该授权工作来应对此前申请中所提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期;以及在专利专员做出授权决定的1年后。
最后,加拿大政府申请得到授权的期限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9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就不能再以这种方式做出授权的决定了。
总而言之,在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之时,为了挽救更多生命,加拿大的知识产权机构做出了迅速的响应与调整,而这些举措是完全可以获得人们的掌声的。当然,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太多的影响,新的《专利法》也明确提出了合理的补偿标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应的创新成果。(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