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记者从重庆沙坪坝区法院获悉,重庆一名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因销售伪劣口罩,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被“从业禁止”。对此,有律师解释,处罚有据可循,因口罩涉及公共安全,为预防再犯罪,故作出“从业禁止”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江萍从上家杨坤(另案处理)处订购大批量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4.05万元,非法获利5.75万元。经专业机构检测,该批口罩过滤效率等指标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属伪劣产品。重庆沙坪坝区法院近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对原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被告人江萍,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4万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医药行业相关职业。
法院对销售伪劣口罩者,除了依照法律判处徒刑并处罚款,同时进行“从业禁止”的处罚,其依据就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的规定,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从业禁止”在本质上是法院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对其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我国许多法律都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比如《证券法》、《公司法》、《法官法》、《教师法》、《公务员法》等等。所以,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为什么要从严处罚?这里很明显的是,这并不是一般的销售伪劣商品的问题,而是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当伪劣口罩不能隔离病毒,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根据刑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法院决定从业禁止也就具有必要性了。
笔者认为,对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的判决,是否实行从业禁止,全国还是应该力求统一,而且这也是最高检的要求。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3月4日表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者,绝不会轻纵、放纵。他说,对于违法制售伪劣民用口罩、劳保口罩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对于违法制售医用口罩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一般只适用其中一个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那么,根据“绝不会轻纵、放纵”的原则,对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实行从业禁止,也应该成为统一标尺。(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