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英国脱欧以及AETR*判例所确立的原则,德国不能批准现有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德国批准UPCA将违反AETR原则。自由信息架构基金会(FFII)表示,如果德国继续批准UPCA,它很有可能接到第二份违宪投诉。
英国脱欧后,UPCA的生效受制于欧盟的超国家管辖权(《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216/218条)。根据AETR原则,英国在过渡期属于“第三国”。如此一来,AETR原则将适用。
如果德国受专利界的误导批准UPCA,德国政府将严重违反欧盟法律程序,新的违宪诉讼会启动。
AETR原则明确规定:
“一旦欧共体为了执行条约所设想的共同政策而通过有关规定制定共同规则时,无论规定采用何种形式,成员国不再有权力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履行与第三国达成的、影响共同规则或改变其范围的承诺。”
因此,欧盟有权就UPC有关事宜与英国签署协议。英国脱离欧盟的事实让UPC问题落入欧盟的权力范围。
这实际上意味着UPCA的批准程序现在必须终止,因为英国脱欧导致批准所需的成员数发生变化。另外,德国《联邦各部通用议事规则》(Gemeinsame Gesch ftsordnung der Bundesministerien)第43(1)条有关规定呼吁德国立法倡议与欧盟法律相关联或与其一致。
德国政府必须首先审查UPCA是否仍然与欧盟法律相符,特别是在英国已脱离欧盟的情况下。考虑到既定的AETR原则和英国脱离欧盟的事实,UPCA显然与欧盟法律不符。
由于UPCA与欧盟法律是否符合的问题已经交给德国的最高法院--德国宪法法院处理,现在该法院应将这个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让其依据TFEU第267条的规定作出初步裁定。
统一专利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极端问题,因为它允许新的国际专利法院对专利法和工业产权垄断的发展和应用(例如软件专利的生效和扩展)拥有最终决定权,这关系到所有产业和市场。FFII基金会认为,这将使欧盟法院的地位被大大削弱,其仅能就非常有限的技术问题发表意见。这种由一个外部国际组织剥夺欧盟机构权力的做法是史无前例、非常危险的,将对欧洲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永久性的损害。(编译自techrights.org)
*关于欧共体是否享有缔结国际协定的权力,多年来一直有争议。这一争议直到AETR案件才得以解决。欧共体法院指出,一旦共同体采取措施实施一项共同体的政策,那么这个领域就属于欧共体的专属权限。这一原则,也称为AETR原则。以后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界定了它的内涵。欧共体法院认为,如果欧共体机构完全地穷尽了某一领域的规则,那么各成员国则不再拥有立法权力;即便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被欧共体法所占领,AETR原则也将适用。在欧共体享有专有权限的领域,各成员国对外缔结国际协定的权力就被剥夺,即使成员国欲缔结的国际协定与欧共体缔结的国际协定没有直接的冲突。
翻译:罗先群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