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英国高等法院就该国能量饮料制造商大角羊公司(BigHorn)和红牛公司(RedBull)之间的商标纠纷作出了判决,认定大角羊公司侵犯了红牛公司的商标权。该法院称,大角羊公司的标识(两只公羊相抵的姿势)与红牛公司的标识(两只公牛相抵的姿势)极为相似,从而导致消费者会认为这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
英国高等法院的助理法官凯林·培根(KelynBacon)在法庭文件中指出:“根据《欧盟理事会关于欧共体商标的第207/2009号条例》第9(2)(c)条和《欧盟商标条例》第9(2)(c)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大角羊公司应对侵犯红牛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红牛公司称,大角羊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其备受争议的标志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混淆。大角羊公司不公平地利用了红牛公司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
凯林·培根在判决中指出:“大角羊公司的标志可能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红牛公司的商标联系起来。此外,大角羊公司对其标志的使用构成了对红牛公司商标显著性特征和声誉的不公平利用。”
根据法院的文件,红牛能量饮料在1987年首次在奥地利推出。随后,该饮料被大力推广给大众并获得了全世界的认可。到2019年1月,红牛公司的能量饮料在英国的市场份额超过了30%。
根据英国公司注册处CompaniesHouse的信息,大角羊公司是一家果蔬汁、矿泉水和软饮料批发商。
2015年,红牛公司曾对总部位于弗吉尼亚州的老牛啤酒公司(OldOxBrewery)两个涉及“ox”(牛)词语的美国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称消费者会对这两家公司的标识和名称产生混淆。红牛公司第二个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涉及老牛啤酒公司的“OldOxBrewery”文字标志。
红牛公司表示,其“RedBull”(红牛)文字标志和黄色背景前的两只红牛标识已成为自家宝贵的资产。该公司表示,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其能量饮料、补充剂和其他各种商品,并将红牛公司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