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保加利亚新的商标与地理标志法生效。该法将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第2015/2436号欧盟商标指令》和《第1151/2012号欧盟农产品与食品质量规划条例》转化为国内法。
新法对商标实体法与程序法做出重大调整,其中包括一套新的驳回与撤销依据(包括绝对与相对理由),部分内容超出了第2015/2436号指令的范畴。
依据欧盟葡萄酒名称保护法以及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不能注册为商标,以及由在先植物品种名称组成或核心要素为在先植物品种名称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等理由都属于新的绝对驳回理由。
此外,恶意提交申请成为提出异议的新理由之一。与第2015/2436号指令不同的是,新法并未将恶意申请视为绝对驳回理由,而是将其归为相对理由。另外,仅商标实际所有人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出于恶意提交的商标申请。
根据新法,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权利(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名称)被撤销。该理由不在第2015/2436号指令的驳回理由之列。
尽管在保加利亚在先使用并不保护未注册商标,第2015/2436号指令中也规定,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并不能作为阻止后续商标的使用的理由,但新法仍将在先使用作为商标注册异议的理由。
新法还明确了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的宽限期的起始日期,结束了保加利亚专利商标局与法院不一致的情况。自新法生效起,宽限期从国际注册在保加利亚专利商标局官方公报上公示之日起计算。
新法的商标保护范围现已与欧盟指令一致。例如,商标所有人现可禁止假冒商品过境,以及禁止使用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的商标。新法并未授予未注册知名商标的所有人禁止第三方在保加利亚使用商标的权利。
在执法方面,新法对中间商责任与义务做了更好的规定,修订了行政责任相关规则,并加强了边境控制措施。新法还终止依旧法对农产品与食品国家地理标志进行注册。以后,此类产品受第1151/2012号条例的规定保护。
新法多处修改旨在使商标申请异议程序以及注册商标撤销或无效程序更加快速有效。但是,驳回理由依然有待改进。例如,恶意申请仍适用单独的司法程序。
新法还缩短了某些程序的期限。除非延迟情有可原,否则专利商标局不再接受推迟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规则也有所改进。
此外,新法对官费支付进行了调整。此前,费用是分阶段缴纳,先缴纳申请费,在审查完成后再缴纳注册费。从新法生效开始,申请人应在有关程序启动初期全额缴纳注册费。(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