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全球在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生产,这增加了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例如电池存储技术中使用的锂和其他金属。这种需求的激增使现有的供应链变得紧张,并促使人们探索新的矿物和金属矿藏。
地球海底蕴藏着大量的矿物和金属,包括用于高级电池制造的关键成分稀土元素。在太平洋、印度洋以及大西洋中脊沿线,已有超过150万平方公里的海底面积留作矿物勘探。
澳大利亚Glasshouse咨询公司的简要分析表明,在过去10年中,涉及深海采矿或水下采矿的专利申请数量年增长率约为17%。显然,海底采矿具有商业利益,而此类活动引起了环境担忧。
海底的大部分矿产和金属矿藏都保存在国际海域中。但是,就知识产权而言,国际海域不存在明确的管辖权,而知识产权是在地域的基础上注册和执行的。因此,这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底采矿活动保护带来潜在的问题,因为在国际海域中几乎没有可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方案。
相关案例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开发了与国际海域中多金属结核提取有关的技术,那么鉴于管辖区问题,他们应该如何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以最好地保护其技术?
如果该技术涉及可用于多金属结核采矿的设备,则知识产权策略应集中于保护设备本身以及设备的制造和销售,以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制造和销售该设备。这样的知识产权策略至少可以间接控制设备的使用和使用方。
但是,如果该技术涉及从海底提取多金属结核的方法,那么知识产权战略应超越方法本身。例如,如果执行该方法的船只需要停靠特定管辖区的港口(例如卸货或加工矿砂),或者如果部分过程需要在特定管辖区中进行,则知识产权战略应关注在特定管辖范围内寻求方法保护以及下上游相关活动的保护。
通常,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策略更多地适用于辅助侵权(contributory-type infringement)。但是,最近的美国司法审查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国内侵权会导致并允许在美国专利管辖范围外主张损害赔偿。因此,此类知识产权策略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国际海域的活动提供商业保护。
如果该技术仅与从海底提取多金属结核的过程有关,权利人则无法依靠打击辅助侵权来保护专利,可能只能依靠商业秘密相关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用截然不同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管理方法。
定制方法
一般来说,采矿活动是在所界定的司法管辖区中进行的,并且采矿技术的发展(例如设备及其最终用途)意味着可以使用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来涵盖该技术的各个方面。例如,可以先提交涵盖该技术所有方面的单个专利申请,然后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保护该技术的各个方面。
这样的方法可能不太适合在国际海域进行海底采矿,因此可能需要多种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技术的不同方面。例如,可以使用专利申请来保护产品,但是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产品的使用。其他情况可使用其他商业保护途径,例如与第三方的合同控制。
完全公开发明是获得专利授权的条件,因此使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需要慎重考虑,并且必须在商业化早期制定策略,不能把其作为反制措施或事后应对方法。为了在专利使用和商业秘密之间取得平衡,需要仔细考虑以确保不会泄露商业秘密,但又可以提供必要的披露。
太空探索
像国际海域一样,太空不受国家管辖,因此太空采矿活动也是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此说来,用于保护海底采矿技术的知识产权策略似乎适用于太空采矿活动。
但是,太空开采和国际海域的海底开采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包括一些复杂情况:
1、目前没有负责授予太空采矿权的管理机构,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ISA)对海底采矿活动进行管理;
2、用于太空采矿的设备等太空物品需要在一个管辖范围内进行注册,管辖权扩展到物体本身,而在国际海域中没有提供这种管辖权的扩展(除了实施方法的船只外)。
就第1点而言,海底采矿缺乏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可借助其他保护商业活动的机制(例如采矿许可证)。然而对于太空采矿来说,由于这种活动依赖于“先到先得”的基础,因此没有可用的机制。
就第2点而言,对于太空开采,由于注册对象所适用的管辖权(例如知识产权管辖权)能够扩展到对象本身,可以此保护商业活动。但是对于海底采矿(例如用于海底采矿的物体)则不存在这种扩展。只有在管辖区注册用于海底采矿的船只才可以对海底采矿活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大多数通过国际海域的船只都在利比亚和马绍尔群岛等知识产权制度薄弱或没有知识产权的司法管辖区注册。
结论
无论是在太空还是在国际海域,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保护商业活动都需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在管辖区内进行的相同活动相比,涉及太空和国际海域的战略更为复杂。因此,这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需要不仅对技术本身进行保护,还需要对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有更深入的了解。(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