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外卖等互联网平台疯狂下单,收货后却立即申请“仅退款”而拒不退货,继而以职业投诉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协,这是典型的“职业吃货”行为。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系滥用淘宝会员权利,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判决周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这是淘宝网近期起诉的一批“职业吃货”索赔案中的一例,也是最早作出判决的案件。(12月9日《法制日报》)
像支持职业索赔一样,一些网友对“职业吃货”也是持支持态度,认为“职业吃货”针对的是假货,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规范商家行为,只要商家不售假,“吃货”就不会抓住把柄,商家也不用害怕“吃货”。此言差矣。实际上,“吃货”为了获利,只是在暗中开展所谓的“打假”,抓住所谓的“把柄”,借机威逼商家,达到只退款不退货甚至得到高额赔偿金的目的,这恐怕是打着维护自身权益的旗帜,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我们真正需要的打假,是将假货公诸于众,甚至有必要上升到诉讼层面,让更多消费者受益。
更何况,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职业吃货”不仅盯上问题商家,也会盯上正规商家,搞得一些正规商家很恼火,何况“职业吃货”往往是一个团队作战,甚至是几个团队联合作战。基于应付这种事情要浪费大量时间精力,也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便是正规商家,遇到“职业吃货”的集中投诉,也大概率会选择赔偿了事。
可以说,乱象丛生的“职业吃货”于打假并无多大益处。不仅如此,“吃货”使卖家损失了货物、货款,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给卖家造成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让电商平台为处置一些不实投诉多支出了人力物力资源,破坏了电商平台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违反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职业吃货”之类的牟利性打假必须遏制。
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对“恶意索赔”进行了限制。电商平台也应加强改进监管方式,修补制度漏洞,以免被“职业吃货”钻了空子。比如,商家被消费者投诉了,平台直接扣除保证金,此举就不太合理;人工客服应及时跟进、分清是非,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哪方更有道理,不能完全按照平台流程,任由系统自行处理。还要根据用户历史行为进行分析和分层,将“职业吃货”用大数据识别出来,确认后予以封禁。商家也要提升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诚信守法经营,提高自身对“吃货”的抵抗力。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