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4期)》。本期公布44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肉制品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不合格样品4批次,合格样品40批次。
不合格样品分别为:
酱牛肉(牛肉、牛副产品)1批次,为平遥县小刘村德文清牛肉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酱牛肉(牛肉、牛副产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标准值≤30mg/kg,实测结果140mg/kg。
卤驴肉1批次,为平遥县冠豪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驴肉中镉(以Cd计)超标,标准值≤0.1mg/kg,实测结果0.29mg/kg。
猪肚(熟)1批次,为平遥县南政村阎秉海猪副产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猪肚(熟)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标准值≤30mg/kg,实测结果110mg/kg。
酱卤肉(猪副产品)1批次,为平遥县南政村玲云猪副产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酱卤肉(猪副产品)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超标,标准值≤30mg/kg,实测结果16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据了解,镉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长期过量摄入将会给人体的健康带来危害。亚硝酸盐摄入过量有可能出现急性中毒或致癌致畸;还可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造成婴儿机体组织缺氧,皮肤、黏膜出现青紫斑。一般人体摄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可引起中毒,超过3克则可致死。如果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则容易引起急性中毒,使血液中具有正常携氧能力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氧能力,造成组织缺氧,危害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和管理有着严格要求,GB2760-2014规定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并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和最大残留量。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场监管站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