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勘验现场。王富强摄
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七合议庭前往河南省郑州市,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现场勘验,在准确查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基础上,组织当事人现场调解并成功促成和解。通过在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现场勘验+调解”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模式,知识产权法庭力促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不断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知产审判模式。
专利纷争
该案中,涉案专利为“自动甘蔗削皮机”,专利权人田某发现上诉人郭某长期在一大型水果物流批发市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郭某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经比对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郭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认为其销售的甘蔗削皮机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存在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其不知道销售的系侵权产品,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中,合议庭发现涉案专利部分技术特征系功能性特征,原审法院未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技术比对,当事人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现场勘验
因被诉侵权产品体积较大,不便运输,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体经营者,到北京开庭经济负担较重,为方便进一步开展调查,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合议庭成员决定赴郑州进行现场勘验。
勘验当天,合议庭成员先就当事人争议的技术事实进行了听证,固定了关于技术特征比对的争议焦点。然后结合涉案专利及相关说明书附图,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一一比对,特别是就其中争议较大的“抱紧装置”“牵引装置”的技术特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比对意见。
积极调解
经勘验,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已经清楚明确,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合议庭当即决定组织当事人现场调解。
一方面,经合议庭的法律释明,权利人理解了侵权并非只是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相应的功能来判定,而是必须从手段、功能、效果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认识到自身在专利撰写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身的诉讼风险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作为一名销售商,虽然其主观上并不知道销售的系侵权产品,但也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被控侵权者表示今后将注意留存相关交易合同、单据等材料,规避法律风险。经过与双方当事人长达数小时的耐心细致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本案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巡回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采取的司法便民的重要举措。自成立以来,知识产权法庭已赴南京、深圳等地开展多次巡回审判,并通过远程示证勘验、派遣技术调查官赴涉案纠纷当地勘验等便民利民的司法举措,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妥善解决了多起复杂疑难案件,认真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