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英国捷豹路虎汽车公司在美国成功保护了自己所持有的一件编号为RE46828的美国专利。该专利的标题为“车辆控制”,主要涉及以电子方式来控制车辆的子系统(诸如引擎、制动、牵引控制等),以让车辆的驾驶模式更加适应某些特定的非公路路面的路况。而驾驶员只需要根据路况选择好草地、砂石、雪地以及泥地等行驶模式即可。
此前,英国宾利汽车公司针对该专利提出了异议,表示这项技术实质上只是利用计算机来处理本该由驾驶员做出的动作,例如在行驶到下坡路时放慢车速,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宣告该专利无效。不过,其异议理由并没有说服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该法院认为这项专利已经很清楚地表明“该技术实现了适应在不同路面上驾驶的功能”,并对捷豹路虎公司做出的解释表示支持。
法院认为驾驶员只是根据不同路况从心理或者思维的层面上进行操控,而这项专利则是从物理层面上改变了车辆的子系统,例如“在某些路面上驾驶的同时车辆空转会变化(第21项权利要求)、所述悬挂系统改变所述车辆的所述高度(第41项权利要求)以及在走下坡路的同时进行速度控制(第46项权利要求)”。尽管仍然存在运用智力处理的操作,“但是车辆本身已进行调节,从而最优化在不同路面上的驾驶并使其变得更加有效率”。法院最终认定这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涉及计算机功能性的改进,并为实现这些功能提供了具体的实体部件”,因此绝不是某种抽象概念。
尽管已经认定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并非是一种抽象概念,法院还是采用了著名的Alice测试法来评估这些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此外,法院还认定提出异议的宾利公司并没有提出“清晰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权利要求是无效的”,而且“这项专利技术确实提高了效率”。
更有意思的是,法院甚至引用了很多赞扬这项技术的文章。结合这些来自于第三方的评论,法院表示“这项技术允许驾驶员在特定路况行驶时只需要轻轻扭动或者按下某个按键就可以操控多个车辆子系统,这是对现有车辆控制技术的一种改进”。而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宾利公司所提交的专利无效申请。
最后,本文将列出上述专利中最为重要的第21项权利要求以供各方参考:
一种具有用于选择驾驶路面的驾驶员输入设备的车辆控制系统,所述车辆控制系统被配置用于控制多个车辆子系统,所述车辆子系统中的每一个都可在多个子系统配置模式中进行操作,其中所述车辆控制系统可在多个驾驶模式中进行操作,所述车辆控制系统在所述多个驾驶模式中的每一个中都可被配置来以适合各个驾驶路况的方式选择所述子系统配置模式,而且其中所述多个驾驶模式包括至少两个非公路路面模式以及公路模式,在所述非公路路面模式中以适合在各个非公路驾驶路面上驾驶的方式来控制所述子系统配置,在所述公路模式中以适合在公路上驾驶的方式来控制所述子系统配置,而且其中所述非公路模式中的一个是沙地模式,在所述沙地模式中以适合在沙地上驾驶的方式来控制所述车辆子系统。(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