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迫切需要在保护理念、程序和实体上进行改革。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短视频侵权案件,网络版权保护再次引发公众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加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提案。当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易发、多发、侵权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涉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存在取证难、举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迫切需要在保护理念、程序和实体上进行改革。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
目前,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多样化趋势。网络环境中大量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行为频繁发生,不仅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害,而且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课题。但数字化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特征,网络信息具有的不稳定性、依更改性和网络作品开放性,使网络作品在计算机上受到他人擅自侵权易如反掌,这使得权利主体的认定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困难重重。
网络在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实现法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在民事保护方面,尽快完善关于著作权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扩充和完善,明确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位和权利范围等问题。在行政立法上,应提高著作权立法的位阶,使之能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并建立专门规范管理网络传输行为的机构。在刑事保护方面,修改刑法典在著作权犯罪方面与现行著作权法等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冲突之处,使之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要求。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要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过错认定,既要根据侵权事实明显的过错标准认定过错,又要适当地调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防止侵权和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更好地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作者: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