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能量饮料品牌红牛(Red Bull)在关于其蓝/银色组合商标的诉讼中败诉。2019年7月29日,欧盟法院(CJEU)表示支持欧盟普通法院(EU General Court)2017年的裁决,即红牛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够“清晰和准确”,因此无法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经验,将颜色和颜色组合注册为商标并非易事。此类商标的注册门槛通常设置较高,因为从公共利益和自由竞争的角度考虑,商标注册管理机构不希望颜色或颜色组合轻易被某组织垄断。
根据一般规则,当颜色(组合)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可以注册为商标。这意味着相关公众已开始承认某些商品和/或服务的商标源自某个公司。
此外,颜色(组合)必须以清晰和精确的方式表现出来,通常可通过将颜色代码和(或)颜色样本作为商标描述的一部分以满足该要求。
红牛的颜色组合
红牛曾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过2个颜色商标。第1个欧盟商标于2002年在32类注册,涵盖的商品为能量饮料。根据该商标描述,该颜色商标申请保护的颜色组合为蓝色(劳尔色卡色号5002)和银色(劳尔色卡色号9006),两种颜色的搭配比例“约为50%:50%”。
第2个欧盟商标于2010年在同一类注册,据描述,颜色组合为蓝色(潘通色卡色号2747C)和银色(潘通色卡色号877C),且“两种颜色将以相等的比例并列显示”。
2011年,波兰公司Optimum Mark以对颜色组合的描述不准确为理由向EUIPO提出申请,请求其宣告红牛的2个颜色商标无效。2013年,EUIPO的撤销部门宣告红牛2个颜色商标无效。此后,红牛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EUIPO的决定。红牛再次提起上诉。
红牛在商标申请中使用颜色代码是正确的做法。红牛还提供了颜色的图示(如下图)。图形展示在《欧盟商标指令》(EU Trademark Directive)实施以前是必要条件。然而,根据欧盟普通法院2017年的裁决,红牛没有足够清晰并准确地表现该颜色组合。
关于“清晰和准确”的要求
如上所述,红牛在申请第1个欧盟商标时将颜色比例描述为“约为50%:50%(proximately50%-50%)”。欧盟普通法院认为“approximately”一词突出了该图示中缺乏精确性,这将允许争议中的颜色进行不同的配置。
在申请第2个欧盟商标时,红牛的描述为“两个颜色将以相等的比例并列显示(the colours [would be] applied in equal proportionand juxtaposed to eachother)”。欧盟普通法院指出,“并列”可以呈现不同的形式,以相同的比例产生不同的图像或布局。因此,法院认为第2个商标申请中的描述仍然不够清晰和准确。
关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红牛提交了证据以证明其颜色组合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然而,证据材料中呈现的标志与其所示的两颜色垂直并列的图示有很大不同。
在7月29日的裁决中,欧盟法院支持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驳回了红牛的上诉并宣布其2个颜色商标无效。该裁决再次强调了详尽的颜色商标战略(包括对商标注册后如何使用的管理)的重要性。(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