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在一个基本法律制度框架之内的两个范畴。不过,某种运行“机制”,一般都建立在一定的“体制”基础上,是“体制”的下位范畴,因此我们说某某“体制”的时候,实则包含了体制内的运行机制。知识产权领域也是如此,我们谈论“知识产权体制”的时候,本身就包含了知识产权的运行机制。
知识产权体制是现代法治社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范畴。一般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体制包括四个维度:一是党对知识产权工作加以全面领导的领导体制;二是人大行使知识产权方面立法权的立法体制;三是行政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工作的管理体制;四是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司法体制。
当然,具体层面的知识产权体制问题更加复杂。我国知识产权的体制或者机制,过去主要依附于科技管理、新闻管制、市场监督或者司法保护等体制之下,缺乏整体性、自主性和主体意识。例如,新中国成立之初,有关版权问题都是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名义发文的,侧重于对出版加以管制,附属于新闻体制,忽略了版权本身的私权属性。对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问题,则主要附属于科技创新体制,较少从知识财产的角度加以认识。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则归于司法体制之内。
目前,从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这种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探索相应的体制改革。例如,最高法院2014年成立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18年成立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都是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重要改革成果。国务院一直在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最终促成了2018年3月开始的新一轮知识产权体制改革。不过,新一轮知识产权体制改革并非终点,只是向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迈出了一大步,即从高度分散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工业产权(专利和商业标志)相对集中的“二合一”模式。
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领域的改革,首先要考虑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既有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这两大体制问题;二是多元主体参与的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这一协调机制问题。这两方面问题,其组成包括国家治理的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和公共事务三个结构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作为一种“资源”看待的。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结构中,知识产权资源及其治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从权利取得的角度,就是授权、确权与保护的问题;第二个层面,从权利运用的角度,就是知识产权价值链形成并实现其价值的过程;第三个层面,就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如何运用其间、运用得当的问题。这三个层面的问题,同时融入到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结构的具体层面即三大组成部分(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和公共事务),形成了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基本治理结构。这一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知识产权体制包括了五个维度,除前面谈及的四个维度之外,还有一个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共事务的社会共治体制。
简言之,理解我国知识产权体制,应该从以下五个维度着手:一是党的领导体制;二是人大的立法体制;三是行政部门的管理体制;四是司法部门的保护体制;五是公共事务体系中的共治体制。理解这一体制,是理解和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基石。易继明(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