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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行业专利硝烟再起

作为共享经济的细分行业,共享充电宝的出现解决了户外手机电量不足的难题。与此同时,共享充电宝领域的专利纠纷早已屡见不鲜,最为典型的是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街电公司)之间频频发生的知识产权诉讼。不过,因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两个竞争对手站到了同一条“战线”上。

因认为深圳拓特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拓特)拥有的一件名为“充电器租售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分别于2017年8月23日和2017年11月27日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经过仔细研究涉案专利和现有技术后,对两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审理,作出了第36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深圳拓特不服,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内人士分析,涉案专利申请较早,是我国共享充电宝行业最早的一批专利,且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看,其仅限定了共享充电宝所必备的组件及相应功能和连接关系,属于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基础专利,因此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对行业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基于该专利,深圳拓特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将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起诉至法院,由此引发了上述两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用户只需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押金获得移动电源,就能为手机等设备进行充电,当充电完成后,将移动电源放回到保管仓内,就能退还押金。深圳拓特认为这种在今天看来非常便利的操作,在共享充电宝出现之前,还是一个技术难点。2013年12月16日,深圳拓特就涉案专利相关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6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320826793.3)。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显示,涉案专利希望解决市场上缺乏为手机、数码产品灵活充电设备的技术不足。

在获得授权后,深圳拓特将涉案专利独家许可给深圳租电智能科技公司,后者就是在共享充电宝行业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云租电。2016年,因认为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的相关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构成专利侵权,深圳拓特将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作为反击,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就涉案专利分别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来电公司提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和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0全部无效。街电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则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至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和2017年12月25日分别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两案进行审查,并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和2018年4月2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宣告专利全部无效

口头审理现场,两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就如何考虑涉案专利及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证据3或者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现有技术间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以得到涉案专利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比如,请求人认为,从可充电电池租借这个方面来看,证据1、证据3以及涉案专利均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的技术领域不同于涉案专利。相应地,现有技术间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方面,请求人认为,既然技术领域相同,那么技术启示则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则认为,技术领域不同导致没有相应的结合启示等。

合议组经审理后,对两案合并作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0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据合议组成员介绍,审查决定的作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证据1的技术领域与证据3以及涉案专利虽然不同,但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其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比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要低,表现之一在于对技术启示的判断上,一般着重于考虑相同领域的技术启示,如果是相近、相关领域则需要有明确的技术启示。由于证据3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根据其给出的技术启示,对证据1进行改进,只需改变存放的物品及相应保管仓的大小,无需克服任何技术困难,就可以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具体来说,在相近领域的证据1公开了整个机柜以及相关各模块的整体架构的情况下,仅仅是存放对象的不同并不能使整个方案具备创造性;而且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证据3已明确给出了可以租借移动充电模块的启示。此外,售卖则是在租借的基础上易于实现的常见的商业模式,对整体技术方案并未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等。”合议组成员介绍。

技术领域重点考量

在业内人士看来,涉案专利是我国共享充电宝行业最早的一批专利,属于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基础专利,因此其权利的稳定性对共享充电宝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审查决定的作出,对类似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在合议组成员看来,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涉及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技术领域能够带来怎样的影响。众所周知,一项发明创造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要写明具体的技术领域,在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技术领域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该案审查决定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判断两个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时,不应当对技术领域进行上位概括,应根据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来进行判断,着重考虑方案的主题名称、整体架构和应用场景。其次,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不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在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时,一般着重于考虑相同领域的技术启示,如果是相近、相关领域则需要有明确的启示。明确的技术启示可以记载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也可以记载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甚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另外,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从业者看来,审查决定明确了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可以使用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并充分诠释了技术领域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此外,审查决定还体现了创造性判断中准确把握发明构思的思路,对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通过该案,社会公众可以更加明确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对于提升专利质量,有效进行专利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

案件亮点

在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方面,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的整体架构但主题名称不同、所涉领域存在区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的是相同领域的部分内容,二者能否结合?对此,审查决定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在整体架构相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技术领域相同的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技术启示,进而将该两篇现有技术相结合以得到涉案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类似案情的案件有参考作用。同时,审查决定还涉及了关于商业模式是否对技术方案整体做出技术贡献的认定,符合当前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评判思路。(本报记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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