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已公布涉及本国《保险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正草案初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向公众征集了意见。此举旨在将越南国内的法律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的规定保持一致。2019年1月14日,CPTPP在越南正式生效。
草案中对《知识产权法》中条款的重要修订如下:
1.专利的新颖性
草案提出了一个普遍的例外情形,即如果一件发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那么该发明不会因公开披露而被视为缺乏新颖性:
此类公开披露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从该专利申请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信息的人士来实施的;以及专利申请是在自披露之日起的12个月内递交的。
当前的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更短的期限内(自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递交专利申请,并将发明的公开披露限于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发明此前作为一项科学报告而被公开或在越南国内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中展示而被披露。
2.商标许可备案的规定
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商标许可要想生效,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必须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许可进行备案。实际上,商标许可备案可在签订许可合同后的大约6个月内完成。
根据CPTPP的规定,该协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无需将商标许可备案作为商标许可生效的必要条件。为了与该规定保持一致,草案提出备案要求将不再适用于商标许可事宜。
3.律师费与知识产权的滥用
根据当前的法律,只有原告才能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即使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败诉,被告仍无法要求原告支付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律师费。
草案指出,如果法院判定被告未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那么被告可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来支付其律师费。该条提议与CPTPP的规定保持一致,即成员方将规定胜诉方应获得由败诉方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此外,根据该草案中对“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定义,被权利滥用所侵害的个人或企业可采取行动对抗滥用方。他们可提出获得损害赔偿以及由滥用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的请求。
2019年5月,工业和贸易部已将该草案提交至越南国会来审核并采用。(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