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作品版权的话题,往往众说纷纭。而司法机构会对此作何解释,则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最近,在一起侵权纠纷中,由于涉案作品系一份软件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故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对其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回应,这在国内尚属首次。判决认定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同时指出其相关内容亦不能自由使用。
既然不构成作品,为什么不能自由使用?其实,这里面涉及一个法律适用范围的问题。也就是说,尽管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保护。从物权保护的角度而言,软件使用者仍然对生成内容享有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过把AI作品纳入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回应了AI作品的性质争议,另一方面肯定了其权益保护的必要。在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这一判决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仔细想想,有关AI作品版权的争议,大都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AI作品算不算原创作品,受不受版权保护?二是AI作品的收益该由谁享有,是研发者、使用者还是二者兼得?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虽然AI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并不具有自然人作品的独创性特点。因为独创性,不在于作品的思想、形式多么与众不同,而更强调作者与作品的联系独一无二。AI作品是软件运算的结果,输入相同内容,便得到相同结果,自然和独创性沾不上边。
至于第二个问题,现阶段下,很难有规范可言,多数时候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法院从物权保护的角度界定AI作品权益,不失为一个可行方向。这包括,软件研发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特别是,强调了AI作品享有保护,因而不能被公众随意使用。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信AI作品还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生活中同我们见面。相比之下,我们对其权益保护的思考或解释,还存在很多不成熟之处。妥善解决好AI技术的伦理问题,使之创造更大社会价值,仍离不开思考的介入、经验的积累和大胆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