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虚假认证 应提高违法成本 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为绿色健康的未来而创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WIPO发布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文版 青海省食药监局:14批次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大兴区: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舆论呼吁“3.15”效应常态化纵深化 2015年“质检利剑”行动典型案例 专利商用亟须建立服务平台(建言) 美国专利届“一哥”IBM 今年又登顶了:拿下超过 7000 项专利 辽宁省质监局抽查40批次卫生纸产品质量 不合格1批次 赴非知识产权布局 中企优选组织 字号商标“撞脸” 是否构成侵权 山东烟台市市场监管局:9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等问题 河南省质监局抽查53批次人造板产品 不合格1批次 福建省抽检食品16种产品不合格厦漳泉龙多家企业上“黑榜” 上海著作权案件占总量一半以上 “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 吉林省食药监局抽检5类食品116批次样品不合格8批次 江苏抽检: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 江西去年侦办假冒伪劣犯罪案件534起 浙江金华开发区举行知识产权专题培训 质检总局出台办法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 浙江台州:专利质押金额超百亿元 论文抄袭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多措并举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 北京市食药监局抽检瓶、桶装饮用水13批次样品不合格2批次 全国公安机关重拳打击涉互联网食品安全犯罪 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抽检合格率97.8%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食药监局: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广东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正式成立 四川省德阳市扩大专利质押贷款覆盖面 电影版权集体管理有广阔空间 辽宁省调整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政策 2017年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第二期)侧记 全国首家“食品安全协同创新中心”在南京成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食药监局: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江苏南充市食药监局抽检食品14批次不合格 设计还是抄袭“小CK”的奢侈品平价“替代”生意 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得克赛维针对网站屏蔽令的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 荷兰反盗版组织协助删除盗版内容取得成效 黑龙江省2019年第二季度食品抽检 总体合格率为98.9% 侵权魔高一尺保护产权道高一丈 恒信钻石机构再获"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荣誉 外交部:创新和知识产权不应沦为美国打压别国发展的工具 广东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抽检:2批次速冻食品样品内在质量不合格 印度和南非请求WTO有时限豁免TRIPS部分条款 湖南宜章:“知产”变“资产” 企业焕生机

英国专家认为“工业4.0”将影响到专利技术的发展方向

众所周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展根基之一便是专利系统的诞生。在那个充满希望的年代,众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明(诸如蒸汽机、动力织机以及轧棉机)都获得了专利权的保护。而且,由于拥有上述专利权的制造厂商们可以借此来防止他人山寨自家的产品,因此各种创新成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这大大推动了全球的工业化进程。

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推动了商品化生产之后,制造业的创新重点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拉开帷幕伊始逐渐转向大批量生产以及电气化生产。随后,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进程之中,人们的研究重点又再次转到了电子计算机、机器人以及自动化等领域。

实际上,“可专利性”这一概念最初就是伴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中的各种硬件创新成果而出现的。目前,这已成为人们衡量一件发明是否可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标准。而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加速发展,在英国以及欧洲的专利系统中已经出现了“技术特征”这个概念,以为那些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当然,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一部分与软件有关的创新发明仍然是无法获得专利权的。

如果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可以提高某个方法的效率或者安全性,或者能够降低计算机资源的使用率以及通信链路中的数据传输率的话,那么上述特点就可被称为“技术特征”。就制造业而言,如果某个计算机程序可以对特定的制造方法产生一定的技术作用的话,那么其也具备相应的技术特征。而现如今第四次工业革命最大的特征便是方兴未艾的物理信息系统(cyber-physical system)。可以讲,人类已经进入了被制造行业称为“工业4.0”的全新时代。

“工业4.0”的目标是借助数据技术来对整个制造行业进行优化。通过使用诸如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神经元网络、区块链、物联网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新兴技术,制造厂商们已经建立起一座座“智能工厂”。在上述工厂中,每一个生产环节以及供应链条都直接由机器进行操作,并以此来完成大批量的定制化生产。

从此前多次的工业革命发展趋势来看,当前的专利系统也在面临着挑战,即这套系统应该提供一个什么样的环境来鼓励人们进行创新。例如,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等创新技术仍然难以通过“具体技术实施方式”这个测试环节,而且可专利性的概念也需要进行调整以逐步适应那些在计算机内部虚拟世界具有一定技术作用的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历史经验表明,当前的专利系统需要继续进化,从而为“工业4.0”时代出现的各类创新成果提供保护。有鉴于此,各家创新型企业应该积极地与那些专业律师团体进行沟通,尽可能早地获得与计算机实施发明有关的可专利性审查指导意见,为自己的专利技术提供最充分的保障。(编译自:www.mondaq.com)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