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广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可获得相应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依据《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国家、广东省相关文件制定完成。《办法》共八章31条,明确了举报受理与举报方式、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范围与条件、奖励原则与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督查督办,以及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审核、发放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开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QQ、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举报渠道,并负责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等相关工作。
《办法》列举了14项属于本办法奖励的举报内容,包括盗版复制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办法》明确规定,奖励金的计算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种,单起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相应标准增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以超过50万元,在一定的标准内上不封顶。
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掌握;举报的内容须经各级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并结案、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办法》是国内第一个专门奖励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由25个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起草的,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