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6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就Erickson Productions公司起诉KraigKast版权侵权一案作出了判决,其表示遭到起诉的故意侵权者应该已经事先知晓或者因轻率而无视涉案的版权问题。这要求原告提供侵权者意图的证据。此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定被告Kraig Kast因将3张受版权保护照片上传至其网站的行为而需要支付4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该地区法院曾告知陪审团,如果被诉侵权者本应该知道其行为会侵犯原告的版权,那么被告应支付更多的损害赔偿金。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陪审员一致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并要求进行重新审判。法官迈克尔.戴.霍金斯(Michael Day Hawkins)推断,“本应该知道”表明的是一种忽视,而不是一种意图。其指出,“与实际知情、视而不见或不顾后果相比,因忽视这种心理状态而造成的侵权不能构成判定故意侵权的主要依据。前三种心理状态能够对判定是否故意侵权提供一定的支持。”如果陪审团想要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侵权,那么其需要对被告的心理状态进行调查研究,而不应对被告本应该怎么做进行研究。
许多版权律师都知道,故意侵权对于原告寻求法定损害赔偿至关重要。故意侵权者每侵权一次需要支付的法定损害赔偿金高达15万美元,而非故意侵权者则需支付3万美元的赔偿金。因此,在此次重审中,Kraig Kast将面临的最高赔偿仅为9万美元。
如果仅以被告本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版权来作为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故意侵权的标准,那么这种观点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那些试图借助故意侵权模糊标准的漏洞来从大型侵权纠纷中谋利的“版权流氓”(copyright trolls)可能要调整一下自己的期望值了。(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