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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池337调查案”专利分析及启示

继3月5日,韩国光伏组件制造商HanwhaQ-Cells(下称韩华新能源)宣称,其已先后在美国、德国,针对中国光伏组件制造商——晶科能源、隆基股份发起“337调查”及有关“嫌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后,3月13日,韩华新能源又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晶科能源、隆基股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声称这两家竞争对手使用其太阳能电池钝化专利技术来提高产品的性能。

根据韩华新能源的声明,上述公司在各自的电池产品中非法使用了其拥有的专利钝化技术,侵犯了其德国专利EP2220689及美国专利US9893215。这项技术对提高太阳能电池的效率和性能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诉讼主要指向国内公司生产的PERC(Passivated Emitterand Rear Cell)电池。据了解,背钝化膜的制备,是PERC电池最为核心的工艺步骤,产业化沉积薄膜的技术手段主要有以Solaytec、韩华新能源等厂商为代表的原子层沉积(ALD)方式,及以瑞士Meyer Burger为代表的板式(PECVD)沉积方式。

对于上述起诉,隆基股份方面表示,从技术上看,目前隆基产品与涉案专利采用的技术方法并不一致(专利技术采用的是ALD技术,隆基采用的PECVD技术),同时表示:“根据媒体信息初步分析显示,韩华新能源诉讼使用的专利是通过从其他研究机构经多次转移购买所得,只拥有部分专利权的与其他公司共有的专利。同时,该专利族至少已经在欧洲被其他人发起专利无效,专利权稳定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晶科能源方面也表示,这些诉讼缺乏技术或法律依据。

2019年3月4日,韩华新能源对来自中国的企业晶科能源、隆基股份发起“337调查”,宣称这两家公司在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光伏电池及其下游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美国专利(专利号:US9893215),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ITC在2019年4月3日同意该申请启动“337调查”。

据了解,该案件涉及的美国专利US9893215不是韩华新能源自行研发获得,而是通过收购的方式而获得。该美国专利是以德国专利DE102007054384作为优先权基础的专利,该专利家族中的9件专利权利全部处于有效状态,涉及美国、欧洲、中国、澳大利亚等5个国家和地区,而韩华新能源仅拥有美国、欧洲、德国和马拉西亚4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权。该专利家族主要涉及太阳能电池钝化技术(PERC),采用PERC技术的光伏电池最大的差别在于采用局域金属接触方式进行背表面介质膜钝化,其极大地降低被表面复合速度,同时提升背表面的光反射,提高电池的性能。

值得注意的是,US9893215的专利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过程长达8年,经过5次OA答复、2次请求再审查(RCE)、2次发出建议书(Advisory)和1次提起上诉(Appeal),于2018年2月13日授权。该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较为漫长,共经历两个审查员,与第一个审查员答复和交流中技术的创新性未能得到认可,最终在Appeal程序中更换审查员后获得授权。由此判断,该美国专利的稳定性和技术的先进性有待商榷。但是,与此不同的是,该美国专利的同族专利EP2220689早在2014年8月27日即获得授权,之后在2015年被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后,专利申请人共使用9篇文献,经过专利局和上诉后,最终维持EP2220689专利权全部有效,由此看来该专利在欧洲的稳定性较强,技术虽然不是原创但是有其先进性。

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光伏组件出货量前三名为晶科能源、晶澳(中国)、韩华新能源(韩国)与天合光能(中国)(并列第三)。韩华新能源在光伏产业的市场占有率小于被告晶科能源和隆基股份,而这三家企业在全球的专利布局情况和市场占有率相差甚远。笔者经过专利检索后发现,这三家公司在全球专利申请数量和分布地区展示在以下图中。从数量上来看,晶科能源和隆基股份的数量相当,且明显高于韩华新能源,但是在全球地区分布上,韩华新能源更占优势。特别是在作为光伏产业主要市场的美国和欧洲(含德国)的申请数量明显高于晶科能源和隆基股份,韩华新能源的专利布局策略和市场布局策略的结合度明显高于中国企业,其专利的市场竞争力也强于中国企业。

2018年9月,欧盟针对中国的光伏产业中止了反倾销措施,2019年伊始我国光伏企业又迎来海外的专利战,这对中国的光伏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此次调查矛头指向了中国光伏企业,一方面,充分表明中国光伏企业的海外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显著增强,甚至威 胁到海外厂商,才会被他人运用专利诉讼狙击策略,阻止或者延缓中国光伏企业的海外扩张步伐。另一方面,从以上三家公司全球专利布局情况的比较不难看出,中国光伏企业在欧美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竞争力明显落后于海外厂商,在这次“337调查”中,缺乏反击韩华新能源的杀手级专利,处于被动防守态势。

在这种被动防守的情形下,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是:一旦败诉,该相关系列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市场,势必面临市场份额的萎缩。同时并行的地方法院专利侵权诉讼,又会使企业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更是雪上加霜。而光伏行业中其他未涉诉的企业和其他产业链关联的企业都可能会受到案件败诉的负面影响,使中国整个光伏产业受到重创。

笔者认为,在面对“337调查”时,相关企业不仅要积极应对,还要看清相关“337调查”给中国光伏产业的反思和启示:即中国光伏产业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以及集中式知识产权管理架构;加大海外专利储备的投入力度,加快海外专利布局步伐,用3年时间追平韩华新能源的专利竞争力;重视专利情报监测力度,预警专利风险,收购高价值专利。由此,中国光伏企业才能在国际竞争中为自己创造新的机遇,让知识产权发挥其经济价值,保证中国的光伏企业长久发展。(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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