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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法律就要坚定保护打假者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对上述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这份文风“泼辣”、直面假货的判决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这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消法调整范围。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消费者,恰如青岛中院所主张:“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所以,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一些人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就误以为他们是刁民、是讼棍。打假维权是好事不是坏事,需要一些专业打假力量。知假买假的打假者其实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行政监管机构的得力助手,他们的合法维权行为理应受消法保护。

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是惩罚和震慑假冒伪劣企业,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进而优化消费环境、提升商品质量。但知假买假主张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被视为法律保护“知假买假”。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倘若这种荒谬的观点成立,结果就是难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而给制假售假戴上护身符。

不过,随着职业打假出现的负面消息增多,各界期待对职业打假有所限制,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不统一。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京耕就建议,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集中规范,并从法院审理层面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合理抑制。这其实是两个法律问题:一方面,“知假买假”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只要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了不合格的食品,购买者要求10倍补偿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即使消费者在缔约时有备而来,明知经营者有诈或怀疑有诈;另一方面,“知假买假”也要自律守法,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敲诈勒索罪等。需要明确的是,仅仅是索赔额过高,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句话,只要“知假买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准确定位法律角色,严格恪守法治、诚实信用原则,就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肯定。

打假不能本末倒置,不能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坚定保护打假者,明确支持打假行为,青岛中院的判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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