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通报动力用煤等9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称,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8〕295号)要求,2018年4季度省局组织开展了对动力用煤、冶金焦炭等9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257家企业(其中生产企业257家,经销企业0家)的609批次产品。有581批次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5.5%;检出2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5%。其中,民用型煤不合格检出率为43.1%,其他抽检产品的不合格检出率均为0%。
(二)本次抽查发现2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民用型煤产品的热量Q、硫分St,d、挥发分Vdaf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抽检合格情况
1.动力用煤。抽查了太原、晋中、晋城、吕梁、阳泉、忻州、大同、朔州、长治9个地市120家生产企业的249批次动力用煤产品。按标准规定重点检验了产品的灰分、硫分、发热量(当动力用煤灰分为35.00<Ad≤40.00时)、煤中砷含量(As、煤中汞含量(Hg)等6项,经检验全部合格。
2.冶金用煤。抽查了太原、晋中、晋城、吕梁、阳泉、临汾、长治7个地市54家生产企业的109批次冶金用煤产品。按标准规定重点检验了产品的灰分、硫分、煤中砷含量(As)、煤中汞含量(Hg)等4项,经检验全部合格。
3.化工用原料煤。抽查了太原、晋中、晋城、阳泉4个地市44家生产企业的88批次化工用原料煤产品。按标准规定重点检验了灰分、煤中砷含量(As)、煤中汞含量(Hg)等3项,经检验全部合格。
4.冶金焦炭。抽查了太原、晋中、运城、忻州、阳泉、吕梁、长治、临汾8个地市20家生产企业的25批次冶金焦炭产品。按标准规定重点检验了产品的灰分Ad、硫分St,d、挥发分Vdaf等3项,经检验全部合格。
5.尿素。抽查了晋中、运城、晋城、长治等地市13家生产企业的25批次尿素产品,覆盖全省尿素生产的全部企业。按标准规定重点检验了产品外观、总氮含量、缩二脲、水分、粒度、亚甲基二脲等6项,经检验全部合格。
6.液体无水氨。抽查了晋中、临汾、运城、晋城、长治等地市16家生产企业的25批次液体无水氨产品,覆盖了全省液体无水氨产品全部的生产企业。按标准规定重点检验了产品外观、氨含量、残留物含量,经检验全部合格。
7.工业用甲醇。抽查了临汾、运城、晋城、长治等地市20家生产企业的21批次工业用甲醇产品,覆盖了全省工业用甲醇的主要生产企业。按标准重点检验了产品的性状、色度、密度、沸程、高锰酸钾试验、水混溶性试验、水的质量分数、酸(以HCOOH计)的质量分数、羰基化合物(以HCHO计)的质量分数、蒸发残渣、硫酸洗涤试验等11项,经检验全部合格。
8.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抽查了太原市2家生产企业的2批次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产品,按标准重点检验了产品的外观质量、高压气密性、低压气密性、吸气中O2浓度、吸气中CO2浓度、吸气温度、吸气、呼吸阻力,定量供氧量、手动补给供氧量、自动补给阀开启力、报警影响、排气阀压力等12项,经检验全部合格。
(二)抽检不合格情况
民用型煤。抽查了大同、朔州、晋中、晋城4个地市56家生产企业的65批次民用型煤产品,按标准重点检验了发热量Q、硫分St,d、挥发分Vdaf共3项。经检验,合格37批次,不合格28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43.1%。不合格项目为热量Q、硫分St,d、挥发分Vdaf。
(三)产品质量分析
民用型煤的热量Q、硫分St,d、挥发分Vdaf不合格。
从本次民用型煤抽检情况看,不合格项目为全硫、挥发分和发热量3项。不合格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对2018年起实施的强制性标准(商品煤质量GB34170--2017)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和技术指标组织规范生产;另一方面是个别生产企业为节约生产成本,使用劣质煤作为生产原料,故意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违法销售。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承担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依法追溯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不合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及时组织复查,切实提高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承担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完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将后处理情况按规定时限报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山西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