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热闹的春节,随着《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新喜剧之王》等电影的上映,掀起了一轮观影热潮。然而,在影片争抢市场的同时,一场无形的战斗也在悄然打响。
这批电影上映后的第一天,就有枪版视频流出;2月8日,全部正在上映电影的高清视频资源就已经能够在网上买到,售价从0.5元/部到5元/部不等。2月1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声明,表示将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保护优秀国产电影,对严重的侵权盗版分子,将移交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
从现行法律来看,这样的网络盗版行为,就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根据《著作权法》,制片者拥有电影的著作权,既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又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财产权利,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当然,这只是民事责任,侵权者还有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对一些网络盗版者,“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如果达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入罪标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尽管法律“硬招”不少,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之中,类似廉价盗版现象并不鲜见,之前徐峥的《港囧》也是次日即被盗版。归根究底,在这个网络化时代,违法盗版手段也层出不穷。比如,盗版的技术手段比较隐蔽,查找网络侵权的源头困难;盗版“产销一条龙”,从影院翻拍到不法窃取,再到网上出售,单独打击往往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暴利驱动、违法成本低廉,尽管一部影片的盗版“链接”区区数元,但网上“薄利多销”,累积下来便是不小“收益”,而实际被查处的几率并不大,很多时候不过是接到举报后,微信等网络平台关闭链接了事,等等。
如何才能遏制网络盗版乱象?关键还得靠知识产权立法“全面升级”。尽管我国已构建了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体系,但实际效果并不乐观。以《著作权法》为例,29年前即出台,最近一次修订也在9年之前,2012年的修订更以未果告终。事实上,这部有所“滞后”的法律,若干条款还有待完善,比如设定赔偿的上限仅为50万元,与实际损失对比无异于“杯水车薪”,也难以震慑违法者。对于网络链接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链接的服务提供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尚缺少明确规定,执法未免“举棋不定”,难免有“漏网之鱼”,等等。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对网络盗版侵权的嚣张气焰,既需要司法、执法上的刚性落地,也需要立法“东风压倒西风”。把这套知识产权的法治组合拳打好了,类似“0.5元可看贺岁档大片”乱象才会化作绝响。(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