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保护原创内容,欧盟近日决定修改其版权法。根据新法的规定,今后网络内容平台不仅自己抓取新闻要向媒体付费,即使上述内容是用户个人上传,平台管理者也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版权要求的上传行为进行阻拦。尽管新版权法在修订过程中存在争议,首当其冲的公司甚至直言这是“对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威 胁”,但总体来说,欧盟的这部新法案明确了原创内容尤其是新闻作品优先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理念还是具体技术层面,都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众所周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走到世界前列,新媒体技术为我们获取信息提供了便捷渠道,也对传统的版权法律规则提出了挑战。尤其是网络内容聚合平台长期通过各种“创新”手段,无偿或以极低成本使用着新闻媒体内容产品。毋庸讳言,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知识文化的传播,并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实现早期快速发展的重要红利,但如果站在内容原创者乃至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有损社会公平与行业发展。
新闻作品的制作需要专业媒体投入大量的资源和智力成本,尤其是媒体融合的语境下,受众对新闻的时效、呈现方式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媒体付出的成本越来越大。但占有技术和资本优势的网络内容聚合平台,以及海量的自媒体账号,一方面“搭便车”,一方面不断蚕食本就稀缺的优质新闻资源,甚至反过来挤压了专业新闻媒体机构的生存空间和舆论影响力。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所应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范畴,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尽管不乏声音对此疾呼多年,但这种不合理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究其原因,法律的“粗疏”与“空白”无疑占据了主要部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再加上从业者对新闻报道传播属性的感性认识,很容易给人一种“新闻无版权”的错觉。实际上,法律只是强调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版权保护,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细化的条款解释,导致实践中特写、评论、调查报告等都在网络上被任意转载。
另外,立法跟不上技术发展的节奏。比如,一些网络内容聚合平台通过“深度链接”等技术,将源网站的内容作品套嵌至自己的平台,由于没有对原作品进行复制,这种“深度链接”不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使用作品行为”而导致侵权,同时用户也会认为这是聚合平台自己的作品。比如,网站假借用户个人身份大量上传新闻节目,即使著作权人发现,也很难证明网站的“假借身份”行为,根据现有法律,网站在接到通知后只需删除即可。欧盟这次修法强调网站对用户上传作品的版权审核责任,实际上针对的就是这种现象。
技为人用,用必有度。保护创新本身也是一种加强创新的方式。加强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首先就是要完善现有立法体系。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欧盟新版权法中的一些做法,在新法中明确新闻报道(除时事新闻外)的作品属性及优先受到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保持一定前瞻性,提高违法侵权成本。新闻媒体自身版权运营与协作交易水平的提高也必不可少。比如可以依托行业协会组织,通过鼓励新闻媒体之间合作,对外建立集体版权协商交易制度,提高对外议价能力。
(作者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