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阿玛尼(GiorgioArmani)未能成功阻止其竞争对手因维克塔(InvictaWatchCompany)注册商标,尽管乔治.阿玛尼认为其竞争对手申请的商标会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之一产生混淆。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在2019年2月4日的决定中维持其异议部门先前作出的决定,即因维克塔申请的商标与乔治.阿玛尼的在先商标之间不存在相似性。
上诉委员会认为乔治.阿玛尼的在先商标和因维克塔申请的商标在“视觉、听觉以及概念等各个层面上”都有所不同。
2016年10月,因维克塔申请为眼镜、手表、行李箱和服装等商品注册商标。
其申请的商标的特征为粗体黑色大写的字母“GLYCINE”,该串字母中间三个字母上方是一个带有水平线条的图形元素,水平线的长度由上至下逐渐缩短。
2017年1月,乔治.阿玛尼基于其在先商标之一(欧盟编号15743891)提出了异议。乔治.阿玛尼的在先商标也带有不同长度的黑白相间的水平线条图形。
在EUIPO异议部门驳回其异议后,乔治.阿玛尼提起上诉。
乔治.阿玛尼在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表示,其在先商标与因维克塔申请的商标之间存在“极高的相似度”,因为二者都描画了“非写实的展翅的鸟”。
乔治.阿玛尼还补充说明,因维克塔申请的商标中的附加元素“GLYCINE”不会改变两个标志之间的“显著相似性”。
乔治.阿玛尼辩称,上诉委员会不应该对两个标志进行语音方面的比较,因为其在先商标中没有词语元素,因此“词语元素在比较标志时不应起到主导作用”。
乔治.阿玛尼进一步强调,由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其在先商标已具有较高程度的显著性。
因维克塔请求上诉委员会驳回乔治.阿玛尼的审诉并称在其申请的商标中词语“GLYCINE”明显占据主体位置。
因维克塔认为,尽管乔治.阿玛尼的商标通常被看作是一只鹰,但自己申请的商标中的图形元素却不一定要解释为鸟,更不一定解释成鹰。
因维克塔还表示,“除了二者都有一些水平条纹图形之外”,两个标志并没有相似之处。
因维克塔还辩称,“翅膀图形”被广泛使用于时装和钟表行业,并以钟表制造商百年灵(Breitling)和浪琴(Longines)以及时尚品牌伦敦男孩(BOYLondon)和美鹰傲飞(AmericanEagleOutfitters)为例进行了说明。
上诉委员会在对乔治.阿玛尼的申诉进行分析时称,该品牌的在先商标很少单独使用,并且“几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商标在欧盟范围内的公众认知情况。
上诉委员会还表示,两个标志之间的任何相似性都会被显眼的词语“GLYCINE”抵消掉,并且带有翅膀的标志并不罕见。
上诉委员会在论证过程中称,当商标由图形元素和词语元素组成时,词语元素更加具有显著性,因为消费者“更乐于”使用词语来指代标志所代表的商品,而不是描述其图形元素。
上诉委员会将此原则应用于因维克塔申请的商标,并称“GLYCINE”一词构成了其标志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因此在两个标志的对比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上诉委员会因此认为,由于“GLYCINE”一词与乔治.阿玛尼的在先商标没有相对应的部分,所以两个标志给人的整体印象是“完全不同”的。(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